新华网北京1月13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第五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三、第六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第七条修改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五、第八条修改为:“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六、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做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点击详细<<
新华网北京1月13日电(记者张景勇)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根据此决定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负责人说,原《处罚规定》是1999年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实施的,2006年2月国务院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近来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涨趋势,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点击详细<<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新修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答问
新华网北京1月13日电 (记者
张景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根据此决定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点击详细<<

温家宝主持国务院会议
研究部署保持物价稳定工作
新华网北京1月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保持物价稳定工作,作出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会议指出,国务院高度重视物价稳定,去年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促进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应和低收入群众生活。目前,生猪生产正在恢复增长,粮食和油料作物播种面积稳定增加,国家粮食库存充裕,主要工业消费品供大于求,完全能够保证市场供应。但是,当前国际市场原油和粮食等初级产品价格仍在上涨,国内价格上涨的压力较大。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出现少数企业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现象;有的企业故意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推动物价上涨。

1月9日,中国商务部召开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称,春节前国家将继续向市场投放储备猪肉,以保障市场供应。目前,国内的猪肉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除西藏外,全国县城以上城市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100%,比专项整治前提高了8个百分点;乡镇进点率达到96.3%,比专项整治前提高了25个百分点;县城以上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及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猪肉质量安全状况明显改观。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让百姓过“平价春节”
各部门料有更多稳价之举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保持物价稳定工作,作出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会议指出,国务院高度重视物价稳定,去年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促进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应和低收入群众生活。目前,生猪生产正在恢复增长,粮食和油料作物播种面积稳定增加,国家粮食库存充裕,主要工业消费品供大于求,完全能够保证市场供应。但是,当前国际市场原油和粮食等初级产品价格仍在上涨,国内价格上涨的压力较大。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出现少数企业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现象;有的企业故意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推动物价上涨。
宁夏查处277件价格违法案件
新华网银川12月22日电(记者姜雪城)记者21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会议上了解到,今年1月至11月,宁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大价格监管力度,查处违法案件277件。
今年以来,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和收费热点问题,宁夏先后开展了涉农价格和收费、公安交警系统收费、医药价格重点检查、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教育收费等价格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