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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情系"农民工:试用期不是老板免费午餐
2008年01月13日 19:11:42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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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北京一工地上的劳动场景 记者 雷 声 摄

    编者按:今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新法将会为农民工带来什么?本文将就和农民工密切相关的问题作重点解析。

    一年内不签合同的企业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案件回放

    老张已经在北京打工6年了,大大小小的工地跑了不知道有多少个,可从来没见过,也没听说过哪个公司和自己签劳动合同。2008年来了,老张还是在工地上干着老本行,老板居然破天荒地提出要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老张想,这事可新鲜了,为啥老板求着农民工签合同?

    【案件解答

    老板居然求着农民工签合同了,这在过去是新鲜事,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就不新鲜了。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他就得付出双倍的工资;超过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让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尝尝“法律”到底是啥滋味儿。

    【律师提醒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成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大“顽疾”,为了制止这种以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法律加大了对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而对受害者一方也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即使双方的工资及其他情况约定的非常明确,但是就是缺少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那么劳动者工作期满一个月后,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就要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链接:《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佟丽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试用期不是老板的“免费午餐”  

    【案件回放

    小王通过应聘到一家软件销售公司做软件销售人员,老板和他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三个月。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满合格录用后每月工资3000元,但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小王做了一个月后只拿到800元工资。经了解,该软件销售公司中像小王这样相同岗位的做软件销售人员中,工资待遇最低档是每月2000元。如果按新法,软件销售公司的做法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解答

    小王的试用期不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个月的限制,而且给小王发的工资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的每月2000元工资,还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额的80%即24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软件销售公司的做法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律师提醒

    试用期不是老板的“免费午餐”,建立劳动关系后,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就享有从单位领取工资的权利,不论在试用期满后,还是在试用期内。同时,试用期内老板也不可以随便给劳动者定工资,支付的工资要符合三个条件:1.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3.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原来的劳动法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但是规定的不详细。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更长,或者根本不明确试用期的期限,在这个“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更为短期的、更为明确细致的试用期限。

  链接:《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时福茂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执行主任)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案件回放

    小刘自2002年起一直在某机场做卸货员,近期该机场单独成立了一家飞天空港劳务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要求所有机场后勤人员都要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小刘签订合同后,发现自己的听力越来越差,到医院检查后医生告诉他可能为职业病。小刘要求机场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并给自己工伤赔偿。但机场认为小刘是与飞天公司签订的合同,与己无关,让他找飞天公司要求赔偿。

    【案件解答

    机场自己设立了独立的劳务派遣公司,将原本与自己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改为劳务派遣用工,这是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规定,因而这种派遣应认定为无效,小刘有权利要求机场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

    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但为了确保权利实现,劳动者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把相关权利保障约定明确。当然,如果是用工单位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不能通过协议方式转移的。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大大加强了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防止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逃避责任。如果劳动者权益受损,在仲裁或起诉时应一并列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为共同被申诉人或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链接:《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五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以及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王 芳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2007年12月30日,读者在湖北宜昌市新华书店里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读物。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律师:今年春天可能出现劳动争议“激增”现象

    在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像《劳动合同法》这样牵动人心。用人民大学劳动关系学院常凯教授的话来说,“涉及大多数或者一半以上的中国人,在职者都跟这部法律有关系,不是雇员就是雇主,或者既是雇员又是雇主”。

    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出现了“辞退”风潮。一位被辞员工自嘲说,“没有劳动合同法,我们照常上班;法律出台,我们反倒丢了工作”。这种尴尬或许是立法者未曾预料的,这又预示着《劳动合同法》怎样的未来?劳动争议会出现激增现象吗?

    如何确保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

    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法通过后,社会各界也给予了很高评价。但在该法即将实施之际,却出现了许多规避行为,许多用人单位通过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裁减雇员人数、使用劳务派遣工等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义务。这些现象不禁让人对劳动合同法是否可以顺利实施,该法是否能真正实现其立法宗旨产生担忧。

    专家称劳动者索要双倍工资案件将明显增加

    这三类案件分别为,劳动者索要两倍工资案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编外人员索要社会保险待遇案件和企业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引发争议的案件。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出对策认为,法院应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等的协调。

    《劳动合同法》本月1日实施之后,有三类劳动争议案件将明显增加。而法院也开始积极探索应对之策。

    专家认为企业无需惧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据有关媒体报道,2007年11月17日,家乐福中国总部给全国各大门店的人事部下发了一份电子邮件,邮件传达了将与全体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指令。经证实,该合同期限为两年,从2007年12月28日开始至2009年12月28日,不论职工工龄长短、合同是否到期,都要重新签订。家乐福中国总部的有关法律人士表示,这次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非强制性,合同没有到期的职工可以自己选择签或不签。据了解,在整个过程中,家乐福并没有辞退或者买断职工工龄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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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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