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有关人士表示,根据新的投资方案,国航、东航将是联合而非合并,更不会涉及垄断——
国航 新收购方案无意吞并东
“新方案两周内一定信守承诺的公布,方案细节现在还不能公布,但是我们相信这绝对是一个更优的方案,而且更优的
是不仅仅体现在定价上,更优的意义在于国航、东航、员工、股东、乃至消费者的多赢”。国航集团有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信心满满。“新方案肯定不存在垄断,而且新方案是联合不是合并”,该人士对东方航空有关“垄断”的说法做出了针锋相对的剖析。
有关人士表示,国航的新方案着眼点在于两大航空公司联合做大、做强、做优,提高国际竞争力,而且新方案中将会包含一揽子的发展计划,乃至包括员工得到实惠、股东获得回报、优化航线网络使消费获得便捷等。
对于国航尚未正式公布的收购新方案,东方航空已经明确表示出了反对态度,并认为会导致垄断。对此,国航也亮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数据——“不存在垄断”:从国际货运市场来看,由于近几年“天空开放”等政策以及国际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国内航空公司整体上处于“节节败退”的境地,国内公司的份额合计不足20%,有被国际市场边缘化的危险;从国际客运市场来看,由于国内公司投入的增长速度远低于国际公司投入的增长,因此份额下降到44%的水平,国外公司则占据超过了半壁江山的56%;国内客货运方面,目前国内有42家航空公司,国航和东航两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合计为31%,而目前南方航空一家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就已经达到39%,而且从国际情况来看,一般而言主导公司的市场份额可以达到60%左右。国航该有关人士特别强调,国航对与东航的合作意在联合,不是合并,将来两公司之间还是既有合作又有竞争。
在国航看来,国内航空公司之间不仅不存在垄断,有时甚至是竞争过度,乃至恶性竞争。世界上的航空运输大趋势是“天空开放”,“多枢纽、大网络、超级承运人主宰全球市场”,国际巨型航空公司对快速成长的中国市场已经“大兵压境”。因此,国航坚信:“国内市场要放开,国际市场资源要整合”,“国内航空必须抱团取暖”。相信这也是国航方面坚持投资于东方航空的主要初衷。从战略高度来看,国航有关人士指出,“任何时候,航空运输都不仅仅是交通方式,而是区域经济进入全球经济的最佳通道,对于改善投资环境、优化产业结构、带动产业升级等起着重要作用。
对于东方航空明确的不信任,国航有关人士表示了“充分理解”,并提出有信心合作的三点理由:首先,国航认为,国航、东航双方一致有长期友好的多层面业务合作关系,感情基础在,目前仅仅是兄弟之间认识的不一致; 其二,双方有共同的目标,即提高国际竞争力,努力推动我国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转变;第三,国航相信,东航会认真考虑国航提出的着眼于长远的新方案,以寻求上面所述的国航、东航、员工、股东、乃至消费者的多赢。
据记者了解,国航内部的共识是:“东航确实是个很不错的公司,各级经营班子为东航近年来的发展做出了艰苦努力,员工也做出巨大贡献。国航看好东航,愿意与东航合作,更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与东航着眼于行业的长远发展进行合作。”
当然,国航即将提出的新方案即使再优越,也需要过东方航空股东会的大关。如果东航方面态度强硬,即使国航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东航集团也可以凭借绝对控股权否决国航的提案。在这一点上,国航与东航一样也寄希望于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支持,以便向对方“施压”。但问题的关键是,从股份份额来看,国航、东航目前都有能力否决对方的提案,但是又都很难保证己方方案获得顺利通过。
东方航空 押宝反垄断法
对于苦盼很久的东方航空而言,“东新恋”搁浅虽然很残酷,却也是短期内难以改变的现实。东方航空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事实上,公司目前的工作重点已经转移到阻止中航有限的收购,并最后把宝押在了“反垄断法”上。毕竟,对于现金流吃紧的东方航空来说,单纯通过绝对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阻止中航有限的收购不是最终目的,重新拯救几近夭折的“东新恋”才是其终极目标。
东方航空有关人士昨日向本报记者表示,虽然目前还没有看到中航有限提交的具体方案,但是公司最主要的希望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阻挡中航有限的收购方案。
法律界人士则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从条文内容来看,东方航空所给予厚望的很可能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不过,法律界人士表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因此目前直接适用有关条款并不符合法律的生效时效。
东方航空有关人士还表示,公司也会考虑回购等反收购方式,但是对于东方航空来说,现金流不充裕始终是其软肋。
事实上,“东新恋”夭折的背后,除了中航有限和中国国航,还有着很多错综复杂的关系。其中,最为尴尬的则是既持有国航也持有东航的基金们。
东方航空公布的8日股东大会投票的具体数据显示:A股1746万股的反对票中,融通和博时两家基金分别投了1383万股和350万股的反对票,合计1733万股,占所有反对票的99.3%。根据中国国航披露的2007年三季报显示,融通和博时分别是国航A股的第一和第三大流通股东,持有股份分别为6418.13万股和3149.96万股。在H股方面,中航有限所投反对票,占H股反对票的41%。
东方航空有关人士对于融通和博时两家基金的选择表示了理解,但更多的是无奈:“两大基金合计持有东方航空不足两千万股,但是却同时合计持有中航有限控股的中国国航9568万股。两家基金当然会倾向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支持国航方面。”
而另外一些基金的态度则比较暧昧,在“东新恋”的表决中,东方航空三季报中赫然在册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们选择了观望,绝大多数并没有参与投票。“继续努力争取观望方”——这也是东方航空在主要“押宝”反垄断法之余,为“东新恋”争取的“一线生机”。 (记者 张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