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8日电(记者孙玉波)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是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是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新华网北京1月8日电(记者孙玉波)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新华网北京1月8日电(记者孙玉波)新近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住宅维修金将按建安成本缴纳 新办法今年2月实施
日前,建设部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从今年2月1日起,市民买房时所要缴存的公共维修基金,将不再按照房款的比例,而是按照每平米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比例缴纳。
物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处双倍罚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建设部新近公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两部门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12月28日,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擅自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除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处以挪用金额最高2倍的罚款。
办法规定,若发生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并没收违法所得;另外,还可并处挪用金额最高2倍的罚款;挪用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