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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01月08日 17:44:0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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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月8日电(记者孙玉波)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住宅维修金将按建安成本缴纳 新办法今年2月实施

    日前,建设部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从今年2月1日起,市民买房时所要缴存的公共维修基金,将不再按照房款的比例,而是按照每平米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比例缴纳。

    物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处双倍罚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建设部新近公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两部门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12月28日,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擅自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除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处以挪用金额最高2倍的罚款。

    办法规定,若发生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并没收违法所得;另外,还可并处挪用金额最高2倍的罚款;挪用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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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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