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华网主页 - 新华财经
北京解除民宅禁商令 餐饮娱乐不在解禁之列(图)
2007年12月27日 06:08:30  来源:京华时报
【字号  留言 打印 关闭 

北京市朝阳工商执法人员对一家设在住宅楼内的饰品店进行查处。(资料图片)毛强 摄

    工商部门解除民宅禁商令

    申请人不必再申请改变房屋用途 餐饮等五类经营活动不在解禁之列

    昨天(26日),市工商局下发《关于解决无照经营场所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将住宅楼能否经商的权利交给业主。有关人士认为,这体现了《物权法》关于居民民事自治的精神。

    根据该《意见》,民宅申请登记注册经商无须再到建委等部门申请改变用途。《意见》明确规定,住宅及住宅楼底商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新政策即日起实行,并不溯及以往,已在住宅楼里经营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可继续经营。

    ■政策解读

    民宅能否经商由相关业主定

    规定: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须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解读: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处长贺庆财表示,与以前相比,住宅申请商用今后无须再到建委等部门申请改变用途,省略了一个程序。新政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民事自治的基本原则,这也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住宅楼里是否有需求,由业主来决定,而不再由政府决定。

    业主同意需业委会盖章确认

    
规定:《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要求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再由业委会(居委会)盖章确认。

    解读:贺庆财表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主要指因经营受到影响的业主,如影响到其居住权等。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如果有业委会的,由业委会盖章确认,如果没有业委会的可由居委会盖章确认,没有这两个组织的将无法办理民宅商用。业委会(居委会)应该制定相应的程序和规则。如何向申请者收费,需要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进行协商,以补偿为原则。

    住宅商用后拆迁按民宅补偿

    规定: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中,申请人要做出4项承诺,包括知悉《物权法》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要服务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解读:贺庆财表示,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等包括一些针对经营的限制、业委会做出的规约等。此外,拆迁一般都是政府行为,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本是特例,因此拆迁补偿只能依照民宅执行,不能再索取经营用房的补偿费。

    临时住所须持证明注册经商

    规定:对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可持《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范围包括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农村地区的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为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临时建设的商亭和摊点。

    解读:贺庆财表示,《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由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乡镇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颁发,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它可作为生产经营的备案材料,但不能作为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赔偿的依据。

    ■提醒

    未得业主同意要受罚

    市工商局表示,按照新政策,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明并被许可后,如有业主投诉,工商会对申请人的证明材料进行立案调查。如申请人并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遵守规定,将定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会立案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撤销营业执照,以及进行相关处罚。

    ■居民反应

    居民担心安全问题

    就民宅经商问题,记者昨天下午采访了一些居民。家住德胜门外大街的柴先生表示,在住宅楼里经商会给居民带来一定的不便,比如会影响居民休息,可能威胁到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但可以根据居民的需求,在居民楼底商开一些方便居民生活的小店,如理发店、便利店等。家住和平街的赵先生则表示,住宅楼里根本不应该经商,“不管卖什么,都不应该,生人太多,就没有了安全感。”

    ■市场影响

    新政冲击租房市场

    链家地产副总经理金育松表示,新政策可能会对租房市场带来一些冲击。由于民宅的费用较低,一些经营者会选择租民宅经商,这有可能会导致民宅的租金提高。相应的,中低档写字楼的价格有可能会略有走低。但这些冲击不会太大,毕竟要想征得有关业主的同意,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专家建议

    可参考业主大会决议规则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海燕表示,工商部门的新政策体现了工商带头遵守《物权法》、尊重业主住宅物权的思路,将行政关系回归到民事关系,值得肯定。在方便了经商者的同时也兼顾利害业主的利益,保障了业主的权利。

    徐海燕也表示,到底什么样的业主才算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确实存在争议,有人说是一层楼的,有人说应该是一栋楼的。她建议,可以参考业主大会决议的规则,可综合考虑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两个方面。同时,经商者在经营时要注意到其他业主的利益,不能对他人造成损害,尤其在排水、通风等方面。对于多用的小区资源要给予补偿,如电梯使用费、保安费用等。(记者 袁国礼)

更多内容请关注财经频道 >>
打印】 【纠错】 【评论】 【主编信箱
(责任编辑: 彭立军 )
· 观察:《物权法》实施后 职能部门介入物业纠纷
· 避免物权地方化,物权法亟待国家定细则
· 司法实践考验物权法:不一样的房产 同样的困境
· 关注:物权法视野下的三则“物业纠纷”
· 立法参与者回应各地物权法第一案
· 上海物权法第一案:车位车库归属挑战交易惯例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 北京解除民宅禁商令 餐饮娱乐不在解禁之列(图)
· 快讯:纽约市场轻质原油期货价格收于95.97美元
· 提高供给能力 中国将建五大能源工程
· 资源相对不足 中国能源供应面临三大挑战
· 日本短期升息无望 套利交易卷土重来
· IPO再反思:中小股民如何分得一杯羹
· 中国2007年IPO超3700亿元 A股融资领跑全球
· 家乐福回应“劳工门” 坚称无意规避新劳动法
· 中钢集团拿下全球第五大铬铁生产商
· 银证保全面发力 金融机构海外扩张风生水起
· “股神”为何不到华尔街“淘宝”
· 巴菲特45亿美元购美家族工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