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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央企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的确定以适度为原则
2007年12月26日 21:15:4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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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分红比例确定:06年红利减半收取 将达305亿
李荣融释义国有股减持 央企或掌控股票定价权
中央企业全年实现利润将达近万亿元
《瞭望》文章:央企分红并非公益行为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专电(记者韩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的确定,将以适度为原则。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制定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税后利润收取比例作出规定。

    根据《收益收取办法》,央企税后利润应交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将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由于企业总体利润水平不高,暂缓3年上交。

    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确定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我国不同行业企业由于受不同条件因素影响,税后利润水平差异很大,既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统一确定一个上缴比例,也不宜一对一谈判,一个企业一个比例。

    这位负责人表示,《收益收取办法》采取区别不同行业适用不同比例的方式,即将企业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资源性特征行业企业;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第三类为国家政策性企业。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又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的确定,以“适度、从低”为原则。

    目前,我国各类中央企业共2.05万户,除31户金融企业外,155户中央监管企业集中了1.43万户独立企业,各部门所属企业有0.62万户。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鉴于上述企业组织形式多种多样、规模大小不一、涉及行业众多等情况,为保证《收益收取办法》能够规范、有序、顺利地实施,目前先选择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和效益较好的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试行单位。从2008年起开始收取这部分企业上一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鉴于2006年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盈利水平较高,作为试点,2007年对这部分企业2006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标准减半收取。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财政部日前还发布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中央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中央企业上报的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财政部根据收入预算和中央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草案。

     李荣融:116家央企纳入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试点

李荣融(资料图片)

    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冯晓芳、黄全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18日说,目前《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下发,纳入收益上交试点范围的116家企业,要按时完成2006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上交工作。

    中国央企将按三类不同比例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韩洁)记者11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等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的配套管理办法近日相继出台,标志着中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据介绍,财政部会同国资委日前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其他收入。 

    2007年央企分红试点帷幕拉开 附:分红名单

    财政部国资委昨日(17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有关中央管理企业遵照执行此前已公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通知称,2007年作为试点,对国资委所监管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其中,企业税后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申报交纳的时间为12月20日前。

    中央企业全年实现利润将达9800亿元

    在中国经济继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中央企业的经济效益大幅提高。预计全年实现利润达到9800 亿元,同比增长达三成。

    央企应交利润须在申报后5个月内交清

    国资委网站昨日全文公布财政部、国资委日前通过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表示,中央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须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的,可分两次交清;应交利润在50亿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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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邱小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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