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嘉 宾: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义相
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 吴晓求
中信证券金融行业分析师 黄华民
证券业对外开放又有了新进展。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表态,将重启合资券商的审批闸门。而即将颁布的新规则也将进一步放宽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的条件。昨日,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又圆满落幕,中美在金融服务业开放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显然,证券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正在加快,路径也在逐渐清晰。
然而,可操作的对外开放模式是怎样的?在对外开放中又要注意什么?在国内券商加快对外开放的同时,“走出去”的时机是否已经成熟?为此,本报特约三位业内专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独特的见解。
路在哪?
券商合资应遵循对等开放
主持人:日前中信证券董事长透露,中信与贝尔斯登的合作已获得监管部门的原则支持。这种合作模式如果最终取得成功的话,是否会成为今后国内券商合资过程中的主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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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义相 |
林义相:坦白说,中信证券和贝尔斯登的合作,其法规依据是什么,具体操作流程又是怎样的,这些都不为业内所知。因此只能把两者的合作理解为特定的国内公司和特定的国外公司,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特定合作,而不能作为本土券商对外开放的典型案例,因而不具有普遍意义。
主持人:具有普遍意义的国内证券行业对外开放应该遵循怎样的途径?
林义相:首先要明确,国内证券行业应该对外开放。其次,对外开放的条件也应当是明确的,只要符合条件的券商都可以提出申请。
国内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应由监管层设定明确的规则框架,并且该规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至于做不做,怎么做,应由券商在规则框架体系内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如合作对象、合作领域、合作规模等。而政府则是依据该规则框架进行监管。
主持人:从券商合资的模式看,监管部门此前曾表示外资可与本土券商开展基于本土券商所设立的子公司层面的合资。最近中信证券的案例又显示,直接参股母公司并取得若干牌照的方式也可以操作。那么,这两种模式中,您更支持哪一种?
吴晓求:我个人更倾向于中信证券的模式,即母公司层面通过相关安排实现相互参股,因为通过这种方式,能够使我们平等进入对方市场,不仅代价不高,且双方都能对等承担风险和权益。
当然,如果是前一种模式,即子公司层面的合资,可能相对操作起来更简便一些,对单一业务的子公司发放单一牌照,达到要求即可发放牌照。但我始终觉得,这种方式还是单向开放的意味更浓,比如拿经纪、自营业务来说,谁合资都能赚钱,但显然本土券商不能对等地进入对方市场。
当然,本土券商在合资过程中,一定要清楚什么是有意义的合资,什么是不必要的合资。尤其是在子公司合资的模式下,或许现在资管业务比较差,那么可以有意识地拆分资管业务成立合资子公司;如果经纪业务很好,则没有必要拆分经纪业务进行合资。只要遵循双方对等开放,具体参照哪一个模式,券商都可以自行选择。
黄华民:结合新的券商分类监管框架,国内证券公司业务监管很可能实行基于风险分类基础上的单业务单牌照管理。
未来的合资可能在母公司层面合资和专业子公司层面合资两条线上都会进行,对于中小券商而言,很可能进行母公司层面的合资——虽然牌照不是很全,但外方诉求恐怕并不集中于全牌照而是某些业务;对大券商而言,则可能在子公司层面进行合资,因为这些券商都是全牌照,实力较强,可以选择其中一块业务与外方合作。这些业务,很可能是大券商的短板业务,可以通过外资提升品质。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中资券商的短板业务,恐怕也是未来成长空间最大的业务,比如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品业务,甚至包括对大型购并的金融中介服务业务等,本土券商缺乏经验,但未来成长空间很大,确实需要借助外力,打开“蓝海”,实现共赢。
因此,我认为,投行和经纪业务某种程度上并不特别迫切地需要引入外资,除非是券商对开拓境外市场存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