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嘉浩今日在国防科工委网站接受在线访谈时表示,军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不会造成股东随意处置军工企业的资产的局面。
张嘉浩强调,在最初进行制度设计时,已经对股东设定了一些禁止性的措施,加强对军工改制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制。
张嘉浩介绍,根据《军工
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第16条的规定, 未经批准,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现有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
(二)改变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性质;
(三)处置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
国防科工委:军工企业改制上市开始全面推进
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上周五在京表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军工企业改制上市由过去的试点阶段开始进入全面推进阶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