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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资立法”强制企业涨工资可行吗?
2007年11月20日 14:29:28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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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价涨了,肉价涨了,气价涨了,楼价涨了……什么都涨,惟独工资不见涨。说实话,看到这个结论,除了老板,只要是靠工资生活的,我想,没有人不郁闷,当然也包括我。可郁闷归郁闷,对“广东拟采取‘工资立法’强制企业涨工资”这个药方,实事求是地说,我不看好。

    套用一句俗一点的话: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
恺撒,我相信“经济的归经济,政治的归政治”。具体地说,就是经济问题最好用经济手段解决,如果非要用行政手段解决,那一定是南辕北辙,出力不讨好。有时候不但不讨好,反而会坏事。

    自由经济学家一直主张政府不要随意干涉经济领域里的事,并不是主张政府无为,事实上是希望政府遵循经济规律办事。行政手段、法律政策虽然具有强制力,但并非所有的强制力都是有效的,都能产生正面效果。在这方面,人类历史上有很多惨痛的教训。试举一二。

    自从联合国通过全球禁用童工的公约以后,印度和孟加拉国等南亚国家严格遵守这一公约,严厉处罚雇佣童工的单位和个人,从而受到了世人好评。但经过一段时间实地调查以后,经济学家得出了如下调查报道:由于失去了工作,从而失去了微薄的收入,南亚童工大量饿死或者沦为雏妓。从这个耸人听闻的结论,不难看出到底哪种经济政策对童工更人道。

    还有一个例子:自从国际上通过禁止猎杀大象和象牙贸易以后,东非、中非一些国家严厉禁止偷猎大象,对大象实行严格保护,可偷猎依然猖獗,无法禁止,大象越来越少。并不禁止捕猎的南非四国,大象数量反而增加了好几倍。经过缜密研究,经济学家给出了出现这种反常现象的原因:由于南非国民可以从象牙贸易中获利,他们反而激发出了很大的积极性去保护大象,想方设法促进大象繁殖。

    上述两个例子有力地证明了行政失灵现象。再让我们看看“工资立法”这个行政手段,会不会一样失灵?我们知道,只要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工资水平,就不是哪个人能够决定的,它是数量庞大、互不相识的劳方和资方在市场上经过多轮博弈形成的。就是说,工资水平的生成有其内在机制。

    而且,如果任何一方对眼下工资水平不满,两方随时都可再次博弈。劳方认为收入不抵付出,可以用脚投票,选择走人,去收入更好的地方。资方为了留住工人,就必须提高工资水平,尽管他非常不情愿。如果资方认为劳方提出的工资要求太高,而无法承受,他也可以退出,把资源留给效率更高的工厂——只要不是山西的黑砖窑,劳方完全失去了博弈能力,沦为资方奴隶,行政权力就不需介入。

    如果权力非要越俎代庖,代替工人强行要求资方提工资,后果将非常不妙。为什么呢?盖因资本是长着腿的,它会走。如果行政权力导致企业成本加大,无利可图,它就要出走,去人力成本更低的国家和地区。当然,如果政府不让走,那它的命运就一定是关门大吉。无论是关门,还是出走,失业的都是工人。工资低,尚且有工资,可失业了,就一点工资也没了。这和南亚童工命运有什么不同?

    所以,我不看好“工资立法”。事实上,在工资问题上,政府如果非要有作为,正如一些评论家指出的那样:惟一可取的路是减税——个人的税负和企业的税负。“工资立法”是杀鸡取卵,减税则是放水养“鸡”。鸡养肥了,才有更多的蛋去发工资,同时增加了税源。(东方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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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潘晓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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