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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立法,怎样让经济“循环”起来
2007年08月27日 08:23:37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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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循环经济法草案的有关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循环经济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孙佑海——

    5月10日,安徽省皖北煤电祁东煤矿污水处理厂的技术人员在检测污水处理情况。该矿投入500万元建成了日处理能力为1.28万吨的污水处理厂,采用先进工艺,把矿井污水全部回收利用。新华社记者 戴浩 摄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成为勾画循环经济法草案的主线

    记者:“循环经济”的概念这些年来为人们津津乐道。现在,循环经济法草案也已经起草完毕。您能给我们解释一下什么是循环经济吗?

    孙佑海:什么叫循环经济呢?草案上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记者:这里又涉及几个新的名词,比如“减量化”和“资源化”……

    孙佑海:让我们先来看一下这次循环经济立法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迅速。去年我国GDP增长11.1%,今年上半年增速进一步加快,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1.5%。

    但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增长是建立在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废物大量废弃的基础上的。这就存在着一种隐忧,那就是资源供应和环境容量保障不了经济长期增长需要。比如,石油的供应情况,2005年我们的对外依存度是42.9%,去年是47%,今年上半年达到了48.8%。

    与此同时,污染问题非常严重。在治理污染方面,过去我们往往采用“末端治理”的办法。这种办法最大的问题就是成本太高,地方和企业很难有治污积极性。

    循环经济,实际上是解决资源、环境问题的一种重要途径。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则是我们这次勾画循环经济法草案的主线。

    所谓减量化,就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尽量减少废物产生;

    再利用,就是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通过修补、翻新再制造以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来使用;

    第三步就是资源化,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比如火力发电厂,副产品粉煤灰非常多,过去我们拿它当废物,现在用粉煤灰造砖。再如钢铁厂遗留的废钢渣堆积如山,既占土地又污染环境,我们现在用废钢渣制造水泥。

    记者:人们一提到“循环经济”,就觉得好像是外国人的发明。

    孙佑海: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够准确的。我先讲个小故事。1958年7月,周恩来总理视察广东江门市甘蔗糖厂的蔗渣纸浆厂时就指出:“甘蔗用途很广,应该大搞综合利用。”后来,人们利用蔗渣造纸、制纸板,利用糖蜜制酒精、酵母,利用甜菜废丝制颗粒粕饲料以及充分利用废液、废渣为内容的治理均取得了重要的进展,糖厂综合利用产品产值占到了总产值的18%—20%。

    国务院在1985年就制定了关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文件,1996年国务院又专门作出了“决定”。2002年全国人大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一系列文件都证明,中国一直重视发展循环经济。

    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生产和消费、限制“过度包装”……循环经济立法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记者:从草案中看,有哪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规定?

    孙佑海:这样的规定有很多。举一个例子,现在大小餐馆使用一次性餐具、宾馆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现象非常普遍。循环经济法草案就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再比如,“过度包装”、“豪华包装”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污染环境。这一现象应当通过立法予以限制。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设计产品包装物时,必须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产品包装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记者:草案里面好像有一些内容还对政府行为作出了规范。

    孙佑海:对。比如,有些地方乱拆乱建比较严重。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此外,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和环境友好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用经济手段激励循环经济发展,是本次立法的亮点

    记者:我们知道,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如何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激励他们走循环经济的道路呢?

    孙佑海:在我看来,利用一系列经济手段,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缓解资源瓶颈,正是循环经济法草案的一大亮点。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中,明确了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对于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将其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草案还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和设备,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另外,草案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措施激励循环经济的发展,如:各级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产品以及环境标志产品和再生产品,并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记者 毛 磊 石国胜)

    

我国拟用经济手段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缓解资源瓶颈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齐中熙、顾瑞珍)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资源的限制越来越成为中国经济继续前进的瓶颈制约。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中,规定了一系列经济手段,以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缓解资源瓶颈。

        这一系列经济手段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等政策措施。

    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具有三大积极作用

    循环经济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循环经济法草案:一次性消费品生产销售将被限制

    循环经济法草案: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废物利用”将成为企业责任

    水、电、气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他山之石可借鉴     

    据南开大学“985工程”循环经济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首席专家朱坦介绍,德国的循环经济发展应该以1994年颁布、1996年正式实施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为第一个里程碑。德国的循环经济问题主要靠市场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制度创新等来解决。其制度创新的最大特点在于构建了一系列法律和规则体系,包括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收费制度和企业化运营为基础的实施机制;从企业到区域层面试验示范物质流管理模式。

    朱坦说,与德国相比,日本主要以建立废弃物再利用和安全处置等“静脉产业”为重点,努力与生产领域的物质利用过程的“动脉产业”链接,制定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谈到国际经验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及其立法的启示,朱坦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基本依据和保障。其次,要建立既有规制性又有激励性的经济制度体系,促进经济系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环节的资源利用效率。另外,还要明确经济综合部门和资源环境部门各自的职能,建立统一的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机制。最后,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公众在循环经济发展的许多领域如绿色消费、节约资源能源和回收利用废弃物等方面有着直接的责任和义务。(人民日报 记者 李 鹤)

    评论:循环经济,立法以外的期待

    有过农村生活经验的人,忆起20年前的乡村,无不对“采菊东篱下”式的田园牧歌生活无限怀念;去过国外旅游的人,谈及广场鸽和公园松鼠与游客呢喃嬉戏的场景,羡慕之情溢于言表。随着《循环经济法(草案)》8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很快将有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保障和引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愿景将“渐行渐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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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芳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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