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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凸显三大调整
2007年07月11日 13:27:27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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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获准入市,使得资金不再限于在银行类金融机构中流动,是金融市场化的表现

    ● 金融机构最长拆借期限与限额适当放宽,使得金融机构自我决策范围扩大,符合资本市场化的要求

    ●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这意味着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将不能用于炒股     

    中国人民银行7月9日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在总结十年市场发展和管理经验基础上,颁布的全面规范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则的规章,也是近十年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该《办法》对多方面进行了调整,充分考虑到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

    调整一:市场准入条件放宽

    根据最新的《办法》,除银行类金融机构之外,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获准进入拆借市场。其中,主要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公司共6类。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何韧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加入无疑扩大了金融市场主体的范围,使资金融通的渠道增多。他指出,金融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使资金可以不限于在银行类的金融机构之间流动,这是一种金融市场化的表现。

    上海交大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潘英丽也对记者表示,金融市场准入条件放宽是未来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

    调整二:机构自主权放大

    《办法》不仅放松了准入管理,还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简化了期限管理档次。根据《办法》,在限额管理上,本次调整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总共分为5个档次;而拆借期限针对不同金融机构分为3档,从7天到1年不等。

    何韧指出,自主权扩大使得金融机构自我决策范围扩大。在真正市场化的资本市场中,企业也的确需要在资金流通方面拥有相当的决策权。

    上海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潘正彦告诉记者,我国拆借市场在1996年建立时,拆借期的规定采用的是国际标准,一般是半年。而如今针对不同机构应用了不同的拆借期,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银行业资金比较宽松。就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情况来看,主要拆出方还是四大国有银行,这些银行短期内不可能有大量的资金需求,而其他的金融机构才是主要的拆入方,使用不同的拆借期能对这些金融机构起到中短期资金调剂的作用。

    调整三:监管“与时俱进”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用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而由于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用途还没有具体的使用办法,因此,所有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都需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这意味着,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将不能用于炒股等用途。

    潘正彦指出,从拆借的定义来说,拆借来的资金本就不可以用来投资,它只能用来解决资金周转的问题,也就是说这笔钱是用来“救急”,不是用来投资的。针对此前曾经出现过金融机构违规使用拆借资金炒股的事件,可以说,此次准入范围扩大、自主权扩大更是加大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督难度。

    对此,《办法》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不过何韧指出,金融机构加强自我约束、政府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记者 宋璇)

    【相关链接】

    前5个月同业拆借成交量同比增长超过300%

    中国人民银行7月10日发布的5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报告显示,5月份货币市场流动性总体充足,市场交易稳中趋降,拆借交易量和回购交易量较上月有所减少,货币市场利率下降。

    前5个月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非常活跃,市场流动性总体充足,交易量放量增加,前5个月同业拆借成交22723亿元,同比增长3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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