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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要求对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做调查
2007年05月14日 14:37:59  来源:国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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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指示精神,研究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国资委决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关于调查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指示精神,研究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决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2004年-2006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增长情况、与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对比分析等有关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及增长情况。企业全部职工和各类人员(分管理与技术人员、工人)的人均工资、增长情况,近三年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的职工人数及比例;职工工资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对比情况,实发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职工人数及比例;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职工人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及比例,是否存在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一般工资标准的情况。

    (二)对部分职工工资偏低、增长缓慢问题的原因分析。工资偏低、增长缓慢的职工群体分析和有关情况说明(结合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特点);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关系分析,企业效益增长而职工工资零增长或下降的原因分析;工资偏低、增长缓慢的职工群体与企业内部其他职工、外部市场同类人员工资分配关系分析。

    (三)对建立企业职工正常工资增长机制的建议。

  二、调查范围及要求

    各中央企业和各省(区、市)、市(地)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均纳入调查范围。各市(地)管国有企业调查工作由各省(区、市)国资委根据本通知精神进行布置。

    (一)请各中央企业将文字资料与附件1(包括电子版)于5月18日前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将调查汇总形成的文字材料与附表2-4(包括电子版),于5月31日前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华时评:国企工资不能“只涨老总不涨员工”

    新华网上海4月1日电(记者季明、高路)最近,上海的国有企业豫园商城给经营者新增了一项考核指标:一线职工“涨工资”。企业提出,职工的收入将与企业效益挂钩,确保一线职工收入在2006年的水平上增长约10%。如果职工工资没有涨到位,经营者自己也将被扣工资。    

    这家企业的做法,在上海已不是孤例。前不久,上海市国资委宣布,将把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纳入对全市国企经营者的考核评价范围,从而推动国企在分配上适当向一线职工倾斜。

    国家加强国企工资总额调控 浮动率0.6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刘羊)记者30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

    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完善地方工效挂钩政策,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上海要求一线职工工资随企业发展“水涨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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