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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草案:确立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2007年03月08日 21:54:4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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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草案提请审议: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物权

    酝酿13载、历经7次审议的中国物权法草案于3月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中国法学专家认为如果这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草案获得通过,将有利于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所作的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物权法草案全面准确地体现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详细>>

    授权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详细>>

   两会词解 物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质权” “占有”

== 物权法草案解读 ==




·中国物权立法:依据宪法精神体现宪法原则
·物权法草案确立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草案充分体现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保护被征地人权益物权法草案细化征收补偿规定
·国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农民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
物权法草案明确车库、车位归属等问题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物权法草案保护“阳光权”
·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办房产证可望驶入"高速路"
·业主有权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

     中国物权立法:依据宪法精神体现宪法原则

    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一审到七审,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1万多条意见到专门召开100多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的物权法草案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仔细研读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不难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以及确立的有关原则,在草案相关条款中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体现。

     物权法草案确立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宪法的精神。

     物权法草案充分体现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并体现在整部草案的始终。

     保护被征地人权益物权法草案细化征收补偿规定

    依据宪法,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草案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

     国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针对现实生活中国有财产受到严重侵害的突出问题,物权法草案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农民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为承包土地的农民带来了好消息: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继续承包。

     物权法草案明确车库、车位归属等问题

    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提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安居方能乐业。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物权法草案保护“阳光权”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办房产证可望驶入"高速路"

    针对房屋产权登记这样的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登记,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业主有权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

     草案明确指出,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
 

     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记者 王建民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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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兆国: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通过制定物权法,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强对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保护,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给予保护,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王兆国: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和物权法草案的形成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制定物权法列入重要议程,在过去工作基础上,花了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2005年7月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

    ·王兆国:物权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草案把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3月4日上午11时在人民大会堂一楼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大会新闻发言人就会议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的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资料图片)

   ·姜恩柱:物权法草案缘何审七次

   ·物权法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看法是不全面的

   ·物权法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为国富民强社会和谐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石
——写在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之际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 杨维汉) 国家、集体、个人;住房、车位、存款……物权法,与十三亿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8日将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制定物权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说,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详细阅读]

      物权法草案"八审" 追踪中国立法"新标杆"

    北京,庄严的人民大会堂,今天将再次见证一个历史时刻——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2900余名代表,肩负人民的重托,开始认真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国家、集体、个人;土地、住房、车位、存款……物权法,与13亿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制定物权法,要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历时五个年头,经过七次审议,从激烈争论到凝聚共识。物权法立法,以其历时之久、社会参与度之高、争议之激烈成为中国立法史上的“新标杆”。[详细阅读]

      物权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 杨维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经收到一封来自山东,署名孙东的视障患者用盲文写成的信:“物权法草案公布后,在亲友的帮助下,我全文阅读了法律草案,认为有需要修改之处,现致信你们提出修改意见,希望予以重视。”

    这只是数以万计群众来信中的一封。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到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到七审,成为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册。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的意志紧密联系在一起。[详细阅读]

      物权法:确立人之恒产 树立人之恒心

    耗时13年,历经7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在今年“两会”上提交审议。业内人士认为,物权法(草案)如获通过,将进一步完善我国财产权体系,并极大地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物权法(草案)第七次审议稿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专家称,这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将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在共同的“游戏规则”下平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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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芳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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