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月28日电(记者高路)正值岁末,因年关跳槽、合同到期等原因引发的年终奖争议,成了近期职场上的一个不和谐音符。针对部分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上出现的疑问,劳动保障部门作出权威解释: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结合经济效益,对员工在过去一年里所作贡献的一种褒奖,而不是一人一份的“大锅饭”。
在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发出“年终奖不能当作‘留人奖’”的提醒之后,连日来,上海等各地劳动保障服务热线接到不少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来电询问。
有关部门前不久提醒:“年终奖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并不只是用人单位‘留人’的手段。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以‘不在册’或即将‘跳槽’为由拒发年终奖,是侵权的行为。”
有关部门近日掌握的情况表明,部分劳动者对上述解释出现了一些误解。一名在食品公司工作了半年、目前已“不在册”的员工认为,既然“同工同酬”,曾在同一岗位的同事一年拿5000元,自己就该拿2500元。事实上,这名员工没有参与下半年的重大销售业务,上半年的业绩也比较差。还有一名无心工作、多次“跳槽”的劳动者,因为在去年就“跳槽”两次,近日到三家单位讨要年终奖。
对此,有关专家提醒说,“同工同酬”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同工同酬”并非是与在岗员工相比较而言,即便是在相同岗位的同事,年终奖也完全可能出现差异;二是年终奖与出勤状况或者劳动时间无直接关联,而主要是基于业绩和贡献。
就如何发放年终奖,专家指出,一方面,对于在过去一年里作过贡献的员工,不论是否离岗或将要“跳槽”,用人单位都不能回避、拖延、克扣发放;另一方面,对于在岗期间没有作出贡献的劳动者,年终奖也不是人人都有份、搞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如何判断“是否作出贡献”的标准,应当公平、公正地确定,对于已离岗职工的年终奖,可以通过与仍“在册”的同岗位员工相类比确定全年应得奖金数,然后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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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年终奖不能当作“留人奖”
临近岁末,正值不少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高峰期。就劳动者目前普遍关心的年终奖问题,劳动保障部门作出权威解释:用人单位不能为了限制员工在年关跳槽而拖延发放年终奖,部分单位把年终奖当作“留人奖”的做法,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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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12月,全世界的老板们都在想一件事:今年的年终奖该怎么发?
说年终奖是企业老板对员工的一种“自愿行为”,恐怕没有几个老板会同意。不知从何时开始,年终奖成了不成文的企业规定。于是,如何让年终奖发者痛快,收者愉快,便成了一个全球问题。
为年底少发年终奖部分企业酝酿年末"裁人计划"
“裁员”全称为“经济性裁员”,是指符合政府法律规定的企业经济性裁员。《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