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国际  评析
消费  财富  商道
 要闻  市场  环球
人物  观察  滚动
 热点  实录  展台
活动  实务  信息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财经频道 >> 滚动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12.11起施行
2006年11月15日 22:26:06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免费订手机版

    新华网北京11月15日电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1月8日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完)

    新华网北京11月1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

    (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三)外国银行分行;

    (四)外国银行代表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机构,以下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本条例所称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 外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银行的正当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制定有关鼓励和引导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刘笑冬 )
 读图时代
新华网评
 
新华社区
 
 
财富人物
 
展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