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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
2006年10月13日 19:49:2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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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13日电(记者 钱春弦)国家税务总局13日宣布,将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使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贯穿无偿赠与行为从发生到受赠住房再次销售的整个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作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加以区分。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指出,对以一般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即“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完)

税务总局:前9个月税收达28420亿 同比增22.5%

    新华网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江国成)据国家税务总局10日介绍,今年前9个月全国税收收入稳定较快增长,共入库税款28420亿元(不包括关税和耕地占用税、契税,未扣减出口退税),同比增长22.5%。

全国所得税收入钵满盆溢 高收入者成为征管重点

    今年前8个月,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累计完成4316.47亿元,接近去年全年水平;个人所得税收入累计完成1684.17亿元,在个税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的情况下,仍然比去年同期增收16.4%。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日前召开的所得税征管工作会议上透露,继去年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额首次突破4000亿元、个人所得税首次突破2000亿元的门槛后,今年1~8月,所得税收入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同比增长29.7%;个人所得税收入同比增长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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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康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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