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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下调99种抗微生物药品价格 平均降幅三成
2006年08月22日 16:53:5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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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22日电(记者刘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2日宣布,调整99种抗微生物药品的零售价格,平均降价幅度30%,降价金额为43亿元。

    此次价格调整自8月28日起执行,共涉及400多个剂型规格,最大降幅76.8%。这是发展改革委今年6月份调整抗肿瘤药品价格后的第二次药品调价。 

    “抗微生物药品使用范围非常广泛,价格虚高,矛盾突出,患者经济负担沉重,群众反映强烈。”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在这次调整中,一盒12粒、每粒250毫克的头孢拉定,最高零售价格由11.4元降低到6.9元;一盒60粒、每粒100毫克的磷霉素,最高零售价格由超过70元降低到19.8元。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有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要严格限制在15%以内。”发展改革委明确要求。

    记者从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了解到,在这次调整中,极少数“价格非常低廉且供应偏紧”的抗微生物药品价格略有上调。

    自中国恢复对部分药品价格实行管制以来至去年,有关部门已17次降低药品价格,但群众对“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反映依然强烈。

    为做好此次药价调整,发展改革委从去年12月开始进行生产成本和市场实际购销价格专项调查,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和数据。在经过专家评审,并反复听取地区、行业等各方面意见后,正式确定了价格调整方案。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调价的药品中,一些去年刚刚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品种,市场实际价格偏高,这次采取制定临时价格的办法先降一些,今后将在进一步调查基础上再研究公布正式价格。(完)

发改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青霉素等抗微生物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我委将进一步组织调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药品的不同剂型之间,在我委核定正式价格前,暂不执行差比价。本通知执行后,我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

    四、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列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哌拉西林舒巴坦,由于存在专利权属争议,暂不统一定价,按各地现行价格执行。

    六、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原研制和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我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9月15日以前,制定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及时报我委备案。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

   

    附表:一、部分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部分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8月21日:发改委拉网查全国药价 为降价做准备? 效果会如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1日对外宣布,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药品降价执行情况将成为检查的重中之重。

    重点检查不按政府规定降低药品价格、通过改换药品名称、规格或者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医疗机构超过规定加价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收取检查治疗费用,以及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等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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