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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审议实录:“我赞同制定反垄断法”
2006年06月28日 10:27:46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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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市场上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强制交易;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部分地区、行业垄断苗头开始显现。形形色色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阻碍国家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新华社发

    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7日上午举行的常委会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各抒己见。

    时间:6月27日上午 地点:北京人民大会堂

    “用法律防止垄断,关系国计民生”

    ——草案中的禁止三大垄断行为、防止行政权力介入、经营者承诺制度,成为审议焦点。

    赖爱光委员:在我们眼里,电信、电力等行业,基本上是一家定价,一家或几家销售和供应,消费者没有发言的余地。用法律防止垄断,关系国计民生,很有必要。

    任茂东委员:给反垄断立法,维护企业的公平竞争机制,防止某些企业的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是经济法律体系中重要的部分,非常必要,我赞同出台这部法律。

    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尺度如何把握?

    ——草案专设“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章,哪些领域行政不得介入?哪些属于特例除外?与会者目光聚焦于此。

    郑功成委员:反对滥用行政权力,恐怕是这部法律要解决的当务之急的问题,特别是垄断行业和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的保护主义。比如,有的省把很多烟草企业集中为一家烟草企业,垄断了这个地方烟草市场的百分之七八十。

    同时又要注意不能一概而论,有一些领域是需要行政权力介入的。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强制保险,再比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许多国家由政府垄断,作为政策性保险促进对外贸易的一个必要措施。解决“三农”问题,也要借助农业政策保险,也需要行政干预。

    如何既反对地方保护主义,防止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垄断,又能使我们的企业发展得更好、规模更大,我觉得这个关系需要在立法中审慎把握。

    谁来为反垄断“执法”?

    ——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又明确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究竟谁来执法,怎样科学分工防止扯皮?引起与会者热议。

    傅志寰委员:反垄断法草案起草历时12年,现在出台的草案中,反垄断执法由谁施行并没有清楚地表述。反垄断执法机构最好统一成一个部门,我认为应由国务院明确确定。如果像过去那样多头执法,难免出现互相扯皮的情况,执法成本就会增加,工作效率就会降低。(记者 王比学 宋 伟)

==== 解读《反垄断法草案》 ====

反垄断法草案四大“亮点”促进竞争 "需要这样一部法"

    “反垄断立法,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密不可分。一个推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这样一部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开门见山。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史际春认为,反垄断,反对的不是企业做大做强,而是企业不能利用其垄断地位限制其他企业的自由竞争。反垄断,保的是市场有序、充分竞争,优化运营效率,最终保护消费者整体利益。

反垄断法草案: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当公众对垄断行为反映十分强烈之际,反垄断法草案在经历12年的砥砺之后,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因此,这部法律草案一经提请审议,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就垄断法草案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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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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