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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海南:最低工资标准是把双刃剑
2006年05月24日 10:04:28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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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日前,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有关各省、市最低工资均低于国家标准的言论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和讨论。

    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所长苏海南因为接受了某媒体的采访,也卷进了这场讨论之中。“文章或者讲得不周全,或者不准确或者把我的某句话作了发挥或者曲解。”他对记者表示。

    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近日,记者与苏海南所长进行了对话。

    社会平均工资只是参照因素之一

    记者:目前,社会上出现了“各省、市最低工资均低于国家标准”的说法,而该说法的主要依据是当地最低工资未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那么,我国在计算最低工资时是基于什么方法呢?有没有考虑到社会平均工资的因素?

    苏海南:有人把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40%至60%称做“社会平均工资法”,而我国无论是1993年颁发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还是目前实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都没有采取该方法,所采取的是“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

    不能忽视的是,社会平均工资是我国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所参照的因素之一,如果最低工资远远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40%,肯定是需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如果各方面条件具备,当然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40%至60%更理想。然而,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目前我国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参照的依据很多,最主要的是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其次分别是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也就是说社会平均工资只是其中的因素之一。

    记者:似乎在国际上,社会平均工资法是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通行做法?

    苏海南:就我所知,国际上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有比重法、必需品法等多种方法,但没有听说有“社会平均工资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

    行了最低工资制度,其中大多数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实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40%至60%之间。

    不过这也不是绝对的,比如在1993年,美国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9%,1994年西班牙当年的最低工资只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2%,都没有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的水平。应该说,最低工资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至60%是大多数国家确定并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后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所形成的一种比例关系,它能起到检验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适的作用,可以据此考虑是否需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按照您提供的数据,十多年来我国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关系有所下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苏海南: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近十年来特别是“十五”期间经济发展迅速,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的幅度相应也较快。其次,1993年我国制定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并没有硬性规定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另外,前些年社会各方面对此的认识也不清晰、全面。这样,一方面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较快,另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相对较慢,最低工资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就比原来下降了。最低工资制度作为一种新制度虽然难免有不周全之处,但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记者:那么,我国有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进行改进?

    苏海南:政府一直非常重视最低工资制度的完善。2004年劳动保障部出台了《最低工资规定》,对原有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做出了修正,明确规定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至今,我国所有的省、市至少调整了一次最低工资标准,而有的地区比如北京市等地,2004年、2005年已经连续两年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今年又在研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我们应该看到这三年来所有的省、市都在积极地采取措施,较快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社会各界也在热烈讨论这个问题,这说明各方面的认识趋于一致,大家都更加关心普通劳动者,更加关注如何保障弱势群体。我估计,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比例关系偏低的情况,经过努力有望逐步得到扭转。

    必须适时适度提高 “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您曾表示,最低工资标准不

    提高,人工成本不适时适度提高是不对的,但反过来说,工资上涨太快也会对经济发展和就业带来不利影响,似乎“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提高有时候存在一种悖论,很多网友甚至提议取消“最低工资标准”,请问您怎么看?

    苏海南:“最低工资制度”的建立是必须的。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一定要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并适时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

    适时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以下几方面好处:首先,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其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生活水平。第三,有关方面正在研究是否应当将劳动者学习技能的费用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里面。当人的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有自我充电、提高技能的愿望。最低工资标准考虑学习技能的因素并逐步提高,将促进低收入水平劳动者工资水平的提高,将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第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进而提高我国的竞争力。中国不能永远依靠低工资、低人工成本来保持竞争力,必须想法设法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以及改变人力资源结构和产业结构,靠高新技术和多生产高附加值产品、提供高水平服务等来提高竞争力。这就需要提高劳动者工资包括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投入,哪来的产出。

    记者:那么,理想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样的?

    苏海南:在我看来,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提高得过慢过少,

    就会影响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就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甚至出现民工荒一类的情况。如果提高得过快过多,就会给经济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还会影响就业状况。因此,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必须把握好度。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重点是适时适度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不过,由于我国东部、中部以及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以及最低生活费用等方面差别很大,因此各地需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调整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您可以具体地解释一下,各地应如何合理调整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苏海南:我认为,对于发达地区来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幅度可以适当快一点。因为当地的生活水平较高、经济实力较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也较高,当地的产业结构调整较为超前,中高层素质的劳动者比重较大,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幅度较大不会给当地的企业带来过多的压力;相反,能够推动低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

    对于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幅度可以适当小一点、稳一点。因为当地的产业结构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企业承受能力不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较低,如果人工成本偏高,将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当地的就业,且这些地方目前最低工资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关系也大都比发达地区好一些。(记者 辜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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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屈绍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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