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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进入银行面临双重挑战:模式费解 门槛仍高
2006年05月13日 12:38:33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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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国加入WTO的约定,到2006年底,我国金融服务业将全面向外资开放。“十一五”规划期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银行业改革将迈出新的步伐。民资进入的门槛有望降低,更多的中小型银行可能出现,多层次的银行组织体系有望建立。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创新可能迎来一次新的改革高潮。然而,当无须继续争论民营资本
是否可以进入银行业之时,我们又面临着双重的挑战:一是来自机制——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环境;二是来自监管——高水平、专业化的现代银行监管体系。

    模式颇费思量

    曾有观点认为,中国金融业改革应当借鉴中国工商业的改革模式,建立银行业“三足鼎立”的格局。中国银行业国有、外资、民营“三分天下”的格局也许是一个正确合理的选择。而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最佳路径,或是新设机构,或是产权改造,或是参股中小银行。但迄今为止,真正的民营银行还只有民生银行一家,其它进入银行业的资本都是以参股的形式介入。这样看来,民资通过新设机构进入银行的“路”,似乎已经被“堵死”了。

    民营资本以产权改造方式进入银行业,也是目前业界探讨的一种方式。将民营资本引入对现有银行体系的产权改造中,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并且为银行业完全放开后面临的巨大冲击赢得相应的时间和成长机会。当然,成功的关键,最终还在于在改造过程中明晰产权关系,建立起有效的治理结构和约束机制。

    民营资本入股中小型城市商业银行也是一种可行方式。这种方式虽然较为普遍,但往往容易游走于两个极端——要么是股东控制董事会将其变成提款机,要么是只拿分红不理事。由此看出,民营资本参股城市商业银行的约束与激励平衡机制仍在探索之中。

    监管门槛仍高

    从2005年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有制经济36条”),到今年2月21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既鼓励外资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同时也明确了境内机构发起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格、条件,以及商业银行合并、收购的规则。

    根据《实施办法》,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可以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发起人,并应当符合以下主要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等。

    而境内非金融机构要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起人,门槛相对较高。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将被拒之门外: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

    由此看来,政府对于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态度已经比较明朗化,但准入的要求也异常严格——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发展民营银行的问题,而是如何遴选民营银行发起人、如何加强对民营银行监管的问题。 (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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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芳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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