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06年1月1日起,单位向个人支付所得后,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单位都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这些个人的7类基本信息和其他相关涉税信息。为了更好的监控国内个人多处取得收入,借少申报几处收入的方式来偷漏税,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此次规定,今后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9类款项后,扣缴义务人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的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基础信息。对于非雇员,扣缴义务人还要报送其工作单位名称等信息。
对于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和上市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相关机构则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的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税款等。
根据这些信息,以后各级税务机关将开始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同时,税务部门还要以个人身份证照号码或个人纳税编码为标识,归集个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逐人建立个人收入与纳税档案。(记者
赵鹏)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个税扣缴内容
九项所得须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对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的内容、期限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九项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必要的纳税人涉税信息。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个税工薪减除标准等政策
一是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是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