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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称如果在明年1月1日后发放
可享1600元扣除标准——
本报讯(记者陈光)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报纸《中国税务报》刊登文章称,国税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如果年终奖在明年1月1日后发放,则适用1600元的扣除标准。但国税总局新闻处负责人表示,对这一说法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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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起征点各阶层收入缴税明细(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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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原缴税 |
将缴税 |
少缴税 |
| 1500 |
15 |
0 |
15 |
| 1600 |
20 |
0 |
20 |
| 2000 |
55 |
20 |
35 |
| 3000 |
155 |
115 |
40 |
| 4000 |
295 |
235
|
60 |
| 5000 |
445 |
385 |
60 |
| 6000 |
595 |
535 |
60 |
| 7000 |
785 |
705 |
80 |
| 8000 |
985 |
905 |
80 |
| 9000 |
1185 |
1105 |
80 |
| 10000 |
1385 |
1305 |
80 |
| 20000 |
3385 |
3305 |
80 |
| 25000 |
4575 |
4475 |
100
|
| 50000 |
11265 |
11145 |
120 |
| 80000 |
21205 |
21065 |
140
|
|
100000 |
29145 |
28985 |
160
|
|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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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5 |
37905 |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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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人士表示,今年的年终奖应按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除以12(个月),再按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如果年终奖在明年1月1日后发放,则适用1600元的扣除标准。
该人士强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除以12(个月)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某纳税人一年中已经采用过一次就不能再用,而需要把奖金与取得的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国税总局人士介绍,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此外,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属于一次性奖金。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该报道称,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会同财政部制订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相配套的具体操作文件,预计12月中旬将出台。
■例子
王先生每月工资1200元,年终奖2万元。
如果王先生的年终奖在今年12月底前发放,目前国家规定的扣除标准为800元。因为王先生每月工资高于800元,计算时奖金不再扣除费用,可以先把奖金除以12(个月),再按商数确定适用税率:(20000÷12)=1667元,其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0×10%-25=1975元。
如果王先生的年终奖在明年1月发放,将按照1600元新的费用扣除标准,王先生工资和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存在400元的差额,可以扣除,再除以12,得数1633元,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王先生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400)×10%-25=1935元。比12月底前发放少缴个税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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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按照1600元的个税起征点征个税。京城百姓离个税起征点由1200元调至1600元的日子越来越近,第12个月工资以及年终奖的个税计税标准是以1200元扣除标准计算还是按照1600元标准计算呢?不少人对此表示困惑。记者就此采访了地税局有关人士。
税改令高收入者难钻空子
高收入低税负将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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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调整引发争论
中国公民的税负到底重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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