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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一人受到法律轻微处罚
据了解, 2004年3月,太原煤气化以合同诈骗罪向太原市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王岩的刑事责任。同年6月,王岩被太原警方抓获,并将案件移交太原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要求以虚假注册罪和合同诈骗罪,要求对王岩提起公诉。
然而,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诈骗罪证据不足,不能提起公诉。因而只是以虚假注册罪,将王岩起诉到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05年7月5日,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岩犯有虚假注册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款10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太原市警方表示了极大的不理解。负责侦办此案的太原市公安局经济侦察支队三大队负责人在接受经济参考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件涉及500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太原市公安局领导对此十分重视。以合同诈骗和虚假注册两个罪起诉,不止是办案人员的意见,而且通过了局内相关机构的审查,并得到了局领导的认同。合同诈骗罪成立,是公安机关经过周密侦察和慎重研究得出的意见。在警方将此案移交检方以后,检方曾两次要求补充证据,警方也按照要求补充了证据。此后,检方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仅以虚假注册罪,对王岩提起公诉。一直到法院判决以后,公安机关才从社会渠道获知王岩已经被释放。
“我们连个辩解的机会都没有,这是最让我们心痛的地方。”这位负责人说,“直到现在,我们还是认为这个案子我们办的是扎实的,检方应该向我们说明只认定小罪、不认定大罪的理由”。
那么,为何检方不认同警方认定的王岩犯有合同诈骗罪嫌疑呢?记者就此采访了负责办理此案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二庭韩少峰处长和办案人员胡建民。韩少峰介绍说,此案检方最后作出的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的结论,是经过院检务会议讨论得出的结论。检方认为,在双方合同签署以后,天外天公司部分地履行了合同;而且也一直在积极筹措还款事宜,并且曾经提出以实物资产抵还太原煤气化的5000万元。这说明王岩在主客观上,都没有以非法占有太原煤气化公司财产为目的。
然而,当记者请求检查人员详细说明如何看待警方提出的一系列证据的时候,韩少峰以“不方便提供”为由,委婉拒绝了记者的请求。不过,在采访过程中胡建民也承认,王岩自始至终也没有提供天外天的账目。胡建民表示,“其实定什么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有没有能力还款;如果他没有能力还钱,定性为诈骗,又有什么用呢?”
就检方提到了王岩曾经打算以资产来归还5000万元这个情节,太原煤气化法律部主任张向荣进行了说明。他说,王岩确实曾经表示可以将其在吉林的一个酒厂、一个木版厂抵价,归还太原煤气化的5000万元。为此,太原煤气化公司专门组成了工作小组,并聘请了专业的山西天元财务顾问公司的专业人员,一同到吉林考察了这两个企业。根据考察结果,天元公司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文件。这份文件清楚地指出,王岩所指的酒厂已经停产,且无土地证、无房产证,就连商标的归属权也没有取得。而木版厂则由于企业没有提供详细的财务报表,评估人员既无从了解其负债情况和实物资产的价值,也无法了解这些资产是否是该企业的资产;其土地使用权、房产使用权的情况,也不很清楚;另外,公司还有400多名职工安置问题没有解决。
根据这份报告,太原煤气化不同意王岩的以这两个企业资产抵债的要求,而是要求王岩将这两个企业变现以后,以现金形式归还债款。可是直到现在,王岩也没有能够将这两份财产变现。这说明所谓“用资产还债”,纯粹是一个骗局。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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