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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荒唐的“理财”事件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这是一起“离奇”的“理财”事件,存在着众多疑点。
疑点一:在太原煤气化与华阳公司签订协议的时候,华阳公司已经处于被清算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在天外天公司的担保之下,太原煤气化还是与华阳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
疑点二:太原煤气化与华阳的协议签署后,天外天公司就得到了华阳要被吊销执照的消息;此时,天外天作为担保方,采取的行动不是迅速将此消息告知太原煤气化,而是继续“听任”太原煤气化将5000万元汇入华阳公司,并“胁迫”华阳与天外天签署了转让委托理财的协议。
疑点三:太原煤气化与华阳签署的委托理财金额是一亿元,如果太原煤气化不知道华阳被清算,为何不履行合同,支付一亿元,而是只支付了5000万元就停止付款。对此,太原煤气化总会计师解释说这是当时的董事长麻禄斗的意思,原因现在已经不得而知了。
疑点四:后经查证,在太原煤气化与天外天签署新的委托理财协议的时候,北京天外天公司的资产就已经被北京司法机构查封,包括向太原煤气化提供担保的资产。在此种情况下,新的协议仍然签署。
疑点五:在太原煤气化与天外天签署协议以后,天外天公司进行了何种投资、取得了何种收益、财务报表在哪里,太原煤气化方面一无所知;其根据协议派出的财务人员,根本就被排除在了企业管理之外。
疑点六:据太原煤气化和太原警方后来调查,天外天获得这笔5000万元巨款后,不是进行正常的投资和理财活动,而是通过多次转账,将其转到了多个公司和自然人手中,其中有的账户和公司,根本就是为了这笔资金而设立的,在接收和转出这笔资金后,相应的账户就被注销了。
就上述疑点,中煤集团法律顾问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案案情表明,从一方面看,王岩以欺瞒和诱惑手段,主观上存在着骗取国有资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分阶段采取不同形式骗取国有资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欺诈罪。因此,太原煤气化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是维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正当行为。从另一方面看,太原煤气化违反企业有关规定,在未对委托理财方的资信做必要调查,就与其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暴露出了企业管理过程中的漏洞。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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