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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的均贫富” 对个税改革的四种误解 个税改革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界人士热议、激评此次税制改革。但一些议论中却存在着诸多严重误解、误判与误读倾向。及时廓清这些看法十分必要。 第一种思想倾向认为,此次个税改革就是“新时代的均贫富”。 人们乐于谈论“均贫富”话题,在于人们身陷于社会贫富差距的无奈与无助。当国家利用巨大的经济杠杆来调节财富分配的时候,得到改变的并非只有经济政策,还有经济热潮下人们躁动的情结与心态。个税被赋予更多更大超出它本身机制的期待,根本无需用时间来证实就可以说,这显然是个税无法承载之重。 税收属于二次分配范畴,它对于贫富差距的校正,其幅度与范围都是有限的。贫与富差距大格局,是在第一级生产关系中铸就的:资本获利润,土地获地租,劳动获工资。拥有什么样的生产要素,就凭什么在经济活动中获取经济报酬。在有资本参预运行的市场经济中,劳资之间的收益不能同日而语。就是在劳动者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工种,不同行业,不同“领色”,收入也霄壤之别。税收作为调节器,只是在大格局分配之后的小调整。这一点,无论如何也不要期望过了头。 进一步讲,在国家税源中,个人所得税只是一个小税种。2004年全国征收个税1700多亿,占税收总量不到7%。所以,税制改革决不可能全面纠正分配不公,也决不可能大幅缩小贫富差距。 不过,也不能小看个税改革,因为它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穷人的税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富人本应承担的税负。>>>>> [全文] 个税立法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次修改已进入立法程序。笔者认为,正确处理好以下五大关系,对构建完善我国的个税法至关重要。 一是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代表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尽管二者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看是一致的,但是,在一个既定的时空内,二者的关系是矛盾的,有冲突的。据测算,将个税免征额从现有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国家税收每年至少要减少200亿元。因此,国家的个税立法就必须要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不可能将其一下提高得太多。但考虑到大多数公民个人增收渠道的单一性和刚性约束,国家在此基础上将个税起征点适当再提高一点是完全应该的。>>>> [全文] 用“惯性制度”看富人偷逃个税 在现阶段,富人偷逃税款的程度非常严重。本文引入“惯性制度”的概念,从富人自身与社会转型出发,以期获得关于富人们偷逃个税的另一视角。 关于“惯性制度”,主要是指一些民间行为方式在较大的范围内扩张、较长的时间内延续,并且不断重复,从而形成的制度。它所形成的是一种隐性制度,与现行的显性制度是不同的。>>>>> [全文] 给纳税人以“权利感”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俗称“起征点”)举行立法听证会,而围绕个税起征点、纳税人权益的争论仍在继续。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纳税人的“权利感”缺失正成为个税征收不得不面对的一种“尴尬”,甚至于成了一些人“避税”的理由。 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我们在初中的思想政治教材中就已经学到,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可是,在个税法中,公民履行了纳税义务之后,却没能感受到相应的权利。>>>>> [全文] 参与个税立法 培养公共精神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标准立法听证会——立法法规定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的第一次听证会,已于9月27日上午开始在北京举行。 立法过程中通过举行听证会形式征集民意,首先能使个税起征点的确立更为科学,因为少部分人的智力毕竟无法与多数人的智慧相比,而在广泛范围内筛选的公共陈述人具有一定的民智代表性。>>>>> [全文] 
特别策划: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