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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以来,尽管有诸多佳绩,但却面临着供应效率低下、腐败现象增多、发展前景模糊等问题。作为当年《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参与人之一、清华大学教授和博士生导师于安指出,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着五大迷茫,正在走向迷途。
迷茫一:节约资金成了政府采购的唯一目标
于安告诉记者,很长时间以来,许多政府采购人和行政监管部门,多把节约财政资金作为政府采购的首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往往在评标中将价格低廉作为主要标准,并将资金节约率作为评价业绩的主要指标,似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省下一些财政资金。
他指出,这些认识是对政府采购制度及其宗旨的误解。他说,《政府采购法》规定其宗旨是,“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含义,是统一公共效益和商业效益,不局限于商业性的经济效益。财政资金花销是否值得,是看购置物品和服务与实现政府职能的比率关系是否合理,《政府采购法》从未规定节约资金是实行政府采购的唯一、甚至主要的宗旨。他说,对政府采购宗旨的这种误解带来了两方面后果。一是,因注重资金节省忽视了供应效率;二是,购置结果不符合真实需求,贻误了政府职能的有效实现。
于安认为,政府机关首先需要重新理解府采购制度的宗旨,树立服务于提高政府职能实现效率的正确观念。其次,调整评标标准的设置、采购工作绩效评价体系等规定,以公共效益与商业效益相统一为原则。
迷茫二:集中采购机构落地无根、分散混乱
于安说,《政府采购法》实施三年来,仍有部分地区政府拒绝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而是委托营利性社会中介机构操作。即使设有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也存在诸多混乱现象,难以保障在全国范围内对该机构的监管。
他分析说,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工作是我国政府采购的基石。不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还可能使规模采购的收益流入营利性组织之手。
第二种现象是由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解释延迟和执法误解造成的。他告诉记者,《政府采购法》60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对于采购代理机构的正确理解应是指社会中介机构,而非集中采购机构。他说,集中采购机构是由政府设立的公共事业单位,而在中国的行政体制下,不建立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与公共事业单位之间根本就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管。所以,才出现了各地集中采购机构的主管部门不统一的现状,这样非常不利于形成全国管理集中采购机构的统一体制,也无法推动全国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统一进行。
于安建议,政府应当通过法律解释或者国务院文件统一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的主管部门,并建立行政隶属关系。
迷茫三:高权威的综合监管协调机构缺位
于安认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在财政部门中地位不高,削弱了政府采购综合监管职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影响了对供应商权益保护的程度。
他告诉记者,财政部门承担了管理国家财政收支的重要职能,全面管理一个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可能会使其不堪重负、难以给予特别重视。更何况财政部门与采购人(政府机关)行政层级平行,缺乏行政管理的权威性,难以有效统筹协调平行机关采购工作进行综合监管。尤其是,我国行政权威主要来源于行政层级,单纯地依靠法规、规则,难以形成约束机制。
因此,他说,为加强国家对政府采购市场的有效管理,监督采购人的采购行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应该效仿证券、银行、保险管理办法,建立一个超脱于各个政府部门之上的政府采购监管委员会,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能就定为管理政府采购市场,监督采购人与供应商的采购行为,给整个市场提供统一的规则,处理采购人、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各种纠纷与投诉,维持正常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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