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首次审议由国务院起草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的最大看点,是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
这一规定颇出人意外。业内专家透露,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起草改革方案的过程中,有几个方面的内容争论很多,主要集中在扣除费用标准和地方的浮动比例上,扣除费用标准有1200元和1500元两种,地方浮动比例则提出了20%和25%两种标准。
在经过若干次的讨论和修改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上报给国务院的草案提出扣除费用标准为1200元,地方可视实际情况浮动25%。但是,7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的《草案》中,国务院已将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并且为全国统一执行,取消了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各省市地区浮动比例。
观察人士认为,将扣除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500元,并取消浮动比例,看似改动不大,但实际意义不小。
首先,统一提高扣除标准,无疑将更大幅度地减少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收入。因此,这更突出地体现了本届政府提高低收入阶层收入、缩减居民贫富差距的决心。该法实施后,西部地区的大部分居民都不必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他们的消费倾向将因此而提高。
其次,如果规定扣除标准有一个浮动范围,各地方政府会因为担心财政收入的减少而将扣除标准设置在一个较低的位置,尤其是西部地区这样做的可能性更大。但是,由于当地的税负比富余地区还高,优秀人才可能会自动向税负低的地方流动,这将导致地区发展的进一步不平衡。
第三,既然国务院将统一定义高收入者的收入标准,那么对于低收入者却按不同地区来区别定义,显然不妥。另外,如果规定扣除标准有浮动范围,各地将制定诸多不同的征收标准,也不便于管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误以为“起征点”,其实两者之间是有很大差别的:所谓起征点,是指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将对全部数额征税;而“费用扣除标准”则是指,对个人所得按扣除标准扣除费用后的余额部分征税,是“免征额”的概念。因此,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不会也不应该出现“起征点”一词。(记者 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