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主要从七个方面进行修订:
○ 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 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 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 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 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 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 为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预留法律空间
北京消息 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吸引了各界人士的关注目光。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小组会议,审议这部证券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组长周正庆昨天就首次提交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在京接受了记者的联合专访。
周正庆表示,此次证券法修订,中心思想就是一条,即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他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两会”结束后的记者招待会上强调,要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修改证券法便是最重要的基础建设。周正庆说,从总体上看,证券法的修订对资本市场而言是一个长期利好。
周正庆介绍说,修订草案共229条,其中新增加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五个对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很重要,又被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修订。
完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周正庆说,修订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推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一是在法律上确认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修订草案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和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等相关职责。
二是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修订草案分别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律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负有诚信义务,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实际控制人是修订草案新引入的一个概念,它是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者通过其他安排,能够决定发行人的人事、财务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高管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是引入预披露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为了加强社会公众监督,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有必要建立发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制度,要求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人预先披露申请发行上市的有关信息,这样可以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为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还应当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