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8日电(记者 南辰)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近日,50多家汽车生产厂商的代表聚集北京,参加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汽车召回制度宣传贯彻会议。组织这种汽车召回法规宣贯会议,应当是比较有中国特色的举措。因为在我国,由于汽车召回法规长期缺位,很多
生产厂家脑子里根本没有召回这根弦儿。在这种前提下,对汽车召回法规进行充分宣传,的确是其得到更好贯彻的先决条件。
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是,目前,仅仅依靠宣传是很难保证汽车召回法规得到充分贯彻的。对于这样一部诞生不久的部门法规,无威则难立!威,既是指威严,也是指威慑,更是指威力。
举例来说,国内一些汽车生产厂家由于忌惮主动召回会产生负面影响,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并不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向消费者和媒体通报,而是往往打着“优惠服务”或其他名目的幌子蒙混过关,不声不响地让4S店的技术服务人员解决问题。这种做法虽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产品缺陷,但违反了召回法规的精神,侵害了公众和消费者的知情权,有损企业诚信。设想,这种打法规擦边球的做法,企业如果屡试不爽,汽车召回法规不就成了厂家可以随意捏方捏圆的“软柿子”,法规的威严何在?因此,汽车召回法规“十一”正式实施后,有关部门对这样的“反面典型”应执法立威,“罚”一儆百。
再如,今年6月,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对所产的马自达6轿车实施主动召回,实现了国产车的“第一召”。但这个第一仅仅是国产车主动召回的第一,更多层面体现了企业自身诚信素质的高低。中国消费者更期待看到还有下一个第一:即谁会第一个被指令(强制)召回,包括第一款被指令召回的国产车和第一款被指令召回的进口车。从某种意义上说,不管第一个被指令召回的是进口车还是国产车,都将在汽车业引起巨大震动。届时,我国汽车召回法规维护公众安全的巨大作用和威力才会真正凸显出来。对于一部法规的威慑作用,人们一般会关注这部法规的罚则。
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主管部门对于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只能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3万元,对汽车制造商来讲无疑是微不足道的“毛毛雨”,但是隐瞒汽车缺陷的企业一旦被媒体曝光,在市场上受到的惩罚将是3万元的百倍甚至千倍。日本三菱汽车就是很好的反面教材。因此,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同权威媒体联动,将企业隐瞒产品缺陷的情况及时曝光,让市场诚信的天平充当召回法规的最高罚则,建立汽车召回法规的威慑力。谈到市场诚信,记者不能不想到本次宣贯会上,一位企业代表向质检总局专家提出的一个问题,他问如果我们生产的汽车出口到非洲等不发达国家,一旦有产品缺陷,该不该召回呢?
这个看似可笑的问题却一点都不可笑,仔细品味,其中的沉重正是我们的企业需要认真反思的:众所周知,由于我国召回法规长期缺位,很多发达国家卖到中国的进口车,在本国或其他地区召回时从不带中国市场“玩”,充其量是被所谓的免费检修等“市场举措”替代。如今,我国也有了召回法规,我们的一些厂家也开始向国外(尽管是不发达国家)出口汽车,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当初自己遭受的不合理待遇,如今难道还要“转送”给比我们更不发达的“下家”吗?
由此可见,现阶段,如果仅仅把宝押在企业本身具有的诚信素质上,我国的汽车召回法规无疑将成为危险的空中楼阁。因此,主管部门只有尽快树立起汽车召回法规的威严、威慑和威力,才能确保汽车召回法规得到百分之百的贯彻和执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