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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行还是慢走 “以股抵债”要不要最后期限
www.XINHUANET.com  2004年08月06日 09:06:22  来源:中国青年报

  “以股抵债”遭遇观点交锋

    证券会与国资委原则上批准的“以股抵债”方案面世刚刚一周,却已遇到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一些人坚持“迅速推进”,另一些人则持谨慎观望姿态。

    8月5日,经济学家刘纪鹏教授建议,把2004年底设定为一个“纠错”的界限。“2004年底之前完成股抵债的企业,应该予以豁免;之后还不能以现金偿还或完成股抵债的欠债大股东,无论以何种方式还债,均应体现惩罚机制。”

    他认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是以前“错误的政策”导致的,因此,关键问题是找出可操作的解决方案。无休止地争论惩戒方法和追问历史旧账,只能拖延解决问题的时机,令投资者利益受损。

    电广传媒(000917)作为第一个“以股抵债”试点企业,得到了刘纪鹏的肯定。他说:“我们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交待,不追究责任;执迷不悟的,重罚。”他认为,对于那些“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滚刀肉”,就得砍一刀。

    但是,这种迅速推进的观点并没有得到所有证券研究人士的一致认可。同样在今天的“以股抵债”金融创新研讨会上,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陈东琪表示,首先要看试点完成的情况,想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恐怕难度很大,“平稳很重要”。

    为什么还不满意

    电广传媒作为“以股抵债”方案第一试点,同样面临着支持与质疑。按照该公司实施方案,“以股抵债”后,公司总股本从33592万股下降为26049.9万股,上半年每股收益将从现在的0.093元升到0.12元,上升29.03%,净资产收益率也由1.33%上升到1.72%,上升29.09%。另外,大股东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持股比例也由50.31%下降到35.92%,而流通股股东的股份由45.67%上升到58.89%。但是,该方案还需要经过电广传媒股东大会的审核通过才能最后实施。

    已经公布的“以股抵债”价格每股单价7.15元,与其半年报显示的每股净资产7.123元比较接近,被认为是“所有关联方都不得不勉强接受的价格”。

    刘纪鹏认为,能按净资产价格进行“股抵债”已经是“奋斗多年的结果”了,毕竟,绕不过财政部和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股转让底线:不能低于每股净资产。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人不满意?他认为,3年前人们支持净资产定价,那时候上市公司平均股价是10.2元,可今天是6.5元。大盘持续下跌,市场价格中枢下降,是人们认为按净资产“抵债”偏高的原因。“如果大盘继续这样,净资产再打8折,股民觉得可能还会高”。

    市场同样关注,“以股抵债”的价格的制定,是否建立在独立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基础之上?作为电广传媒的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副总裁张郁平不愿意把“以股抵债”方案与国有股流通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混同起来。他只想把这看成一项简单的债务重组业务,“这里涉及到国有股的定价,只是因为实在找不到以国有股冲抵占有资金股更好的办法了”。

    “以股抵债”好比帮人戒毒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认为,电广传媒推出的“以股抵债”方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顽疾。但是,这块“改革试验田”作用多大,还要看实施过程中各方的“反应”。

    也有与会分析人士认为,证监会和国资委至今没有公布将实施“以股抵债”上市公司的名单,说明今后确定试点的企业也将选择与电广传媒一样的方式,通过发布上市公司公告,公布各自的“以股抵债”方案,而不会“蜂拥而上”。

    事实上,最近因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遭到小股东起诉的莲花味精,也曾传出要成为“以股抵债”试点的消息,但该公司很快出来否认。

    分析人士指出,对于侵占了上市公司9.49亿元(另有消息称11亿元)资金的莲花味精大股东来说,如果实行以股抵债,则其所拥有的5.2亿股股权将有4.4亿股被抵债,其持股比例将由58.82%下降到18%,而流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由41.18%上升到82%,股本几乎接近于全部流通。这样,大股东能否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就是个问题了。

    这似乎也是“以股抵债”方案只能进行“个案解决”,而不宜“全盘推进”的理由。毕竟,余额大约为577亿元的“欠款”涉及605家上市公司,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参加研讨的研究人士认为,“以股抵债”方案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阻止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招商证券一位电广传媒项目的负责人称,以股抵债好比帮一个吸了毒的人戒毒,但是不能阻止他戒了毒以后不再吸毒,也不能阻止社会上其他人不吸毒。

    他说:“但是,我们也不能说这样的戒毒没有意义。”他认为,杜绝大股东占款有两个强力措施:一个是修改《证券法》,明确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占用资金的处罚力度,要条文清晰,具有可操作性;第二个是修改《刑法》,对控股股东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王磊)


(责任编辑:单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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