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7月10日电(记者
原碧霞)不同于那些明目张胆的商标侵权行为,近年来,随着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一种更加隐蔽的商标侵权行为方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生活中,这种“隐性侵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
“隐性侵权”目前已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在太原市工商局近日查获的《读者》杂志商标被侵权一案中,侵权人并非完全伪造《读者》一书,而是利用《读者》杂志较高的知名度,在自己的出版物的封面上突出“读者”字样,让读者误以为那是真的《读者》杂志。
专家介绍,这种商标“隐性侵权”在出版界尤为严重,因为商标侵权人大多文化素质较高,法律知识较多,一般不会明目张胆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他们的方式往往较为“巧妙含蓄”,对消费者更有欺骗性。商标“隐性侵权”一般存在以下几种形式: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近似;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有的甚至不在自己使用的商标上做文章,而只是在自己商品上用他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有关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不管侵权形式如何千变万化,其实质仍然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来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从而也不可避免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隐性侵权”因其难以察觉,对消费者也会产生一定误导。如在图书侵权中,侵权图书的质量难于保障,消费者购买了侵权图书,往往无法达到与正版图书同样的阅读效果。因此,专家呼吁,规范商标“隐性侵权”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