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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上市公司:为做好2002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以下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季报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季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季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2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上市公司不能在2002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本所自2002年11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行停牌,直至其公布本次季报。
三、上市公司本次季报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规定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除按照《季报规则》编制本次季度报告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
1.公司管理层应当在季度报告″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部分,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要经营活动进行讨论与分析,主要包括: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未来没有影响的事项,如非经常性损益、季节性或周期性收入等;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如未来投资计划、未来应收款项收帐计划等。
2.公司在季度报告中无须将″重要事项″作为单独部分披露,但公司应当在″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中对第三季度及以前期间发生的但延续到第三季度的重大诉讼或仲裁、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合同履行及公司或股东承诺等事项的进展及影响进行披露和分析。临时公告披露过的内容无须再披露。
3.公司在2001年度或2002年半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有解释说明段、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且涉及事项或问题尚未解决的,应当在季度报告″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中具体说明在2002年第三季度中相关事项或问题的解决情况。
4.报告期内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应当在″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部分对变更或更正的原因及影响进行讨论和分析。
5.公司应当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中有关摘要部分的规定,进行″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和″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部分的披露。
公司在披露″公司基本情况″中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时,无须披露″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有关时期数应当披露前三季度的累计数并予明示,上年第三季度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可免于披露上年同期数。
6.公司预测2002年全年经营成果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一般指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同指标相比上升或下降50%或50%以上),应当在″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中予以警示。
经本所批准,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系指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的公司)可以豁免此项披露。
公司对2002年度经营计划作出滚动调整的,也应当在该部分中说明有关调整的内容。
公司在披露2002年年报前发现实际情况与已披露的预测不符,或虽未披露过预测、但实际情况属于前款规定需要警示的情形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作出补充公告。
五、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本次季报正文;
2.本次季报财务报告报表;
3.有关董事会决议;
4.董事会关于本次季报刊登时间、报刊名称、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季报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书面文件通过自动传真系统传真至本所,传真号码为:(0755)82083111。
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自行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本次季报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上市公司上网披露的电子文件可通过本所指定网站“上市公司联络”下的“文件上传”栏目上传或电邮至深圳证券信息公司(邮箱为:ssi@cninfo.com.cn)。
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季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度报告内容。
八、在本次季报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密切关注本所指定网站“上市公司联络”下的最新文件。
九、本所对季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如有必要,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同一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补充公告。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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