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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作出除公开谴责外,并处10万元的罚金。
于是,陆家豪成为中国股市历史上第一个受到处罚的独立董事。对此处罚,陆家豪表示不服,于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陆家豪同时还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状告中国证监会的独立董事。
陆家豪一肚子的委屈。
陆家豪如是说
陆家豪说,他是稀里糊涂当上董事的。
说来话长,一转眼己是十年,1992年,“郑百文”增资扩股,刚刚退休的陆家豪拿出自己的那点积蓄,买了10000股“郑百文”的股票,成了一个微不足道的“郑百文”的成千上万的小股东中的一个。
1994年河南省两会期间,身为省政协委员和民盟河南省常委的陆家豪,即席发表了些关于股份制改造的意见,深受在座的“郑百文”董事长李福乾的赞赏。
1995年1月,陆家豪忽然接到了“郑百文”的聘书,不管陆家豪同意与否,陆家豪都成为了郑百文的“社会董事”。那时,中国还没有“独立董事”一词,更不知“独立董事”为何物。所以,严格地说,陆家豪并非“独立董事”,而是不伦不类的
“社会董事”。
直到6年后的2001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才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国开始着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对于“独立董事”是干什么的,“
独立董事”有些什么责、权、利,作为外语系副教授的陆家豪,在1995年成为“郑百文”的“社会董事”时,几乎一无所知,我们从他就任时的《约法三章》就能看出。
他的第一点声明是:他不要工资,不从公司拿1分钱。而“独立董事”按照证监会的规定,是可以从他所任职的股份制公司拿薪俸的,而且薪俸是很丰厚的。
在此前不久的山东“三联”公司与“郑百文”的重组案后,新的“郑百文”的三名“独立董事”的年薪,高达十三四万元。
他的第二点声明是: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这句话让他说对了,“独立董事”是非执行董事,按规定是不参与公司的任何具体的经营管理的。
他的第三点声明是:他把自己摆在一个公司可有可无的“顾问”的位置上。顾上了问,顾不上了,就不问。(所以说他是,“花瓶董事”没错儿。)
在这件事上,他又错了。
“独立董事”是个非常重要的角色,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独立董事”享有如同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一样的否决权,没有独立董事的同意,董事会几乎不可能作出任何有效的决议。“独立董事”大权在握,他最大的权力是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会实施监督权。在新的“郑百文”董事会中,7名董事,“独立董事”就占了3名。
接到证监会的罚单,陆家豪一肚子的委屈。他说,我又没有造假骗钱,我没有因为“郑百文”的造假,得到过1分钱的好处。“郑百文”造假我一无所知,作为小股民,我也是“郑百文”造假案的受害者,我没从“郑百文”那里拿过1分钱,凭什么罚我?
再说,我一个两袖清风的穷教书匠,年过七旬的风林朽木,如今都退休了,一个月的退休金不过1600元,到哪里去找这10万元缴纳罚金?
平心而论,这位老先生所说都是实情。
证监会这样说
对陆家豪所申请的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的答复是法不容情,没有妥协的余地。证监会驳回了陆家豪的复议申请。“郑百文”董事会所撒下的弥天大谎,作为独立董事的陆家豪难辞其咎。
如不严惩陆家豪,何以训诫后来的独立董事们? 军纪不好,何以带好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在2003年6月前将要形成的6000人的独立董事军团?
法律会怎么说?
首先,平心而论,陆家豪的行政复议可以成立。
从法律上说,陆家豪并不是“独立董事”,而是“社会董事”。“郑百文”给他的聘书上写的是“社会董事”。他是以“社会董事”的身份进入董事会的,可中国压根儿就没有“社会董事”制度,所以陆家豪可说什么都不是,既然如此,又凭什么对陆家豪进行处罚?
简直让人贻笑大方了。这是一。
第二,陆家豪未从“郑百文”公司领取过1分钱的报酬,这的确是个可以成立的理由。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对陆家豪的经济处罚与法无据,对陆家豪公开谴责是可以的,经济处罚是错误的。陆家豪实际上是个自愿者,他所作的行为属于义务劳动,既不因“郑百文”受益而受益,当然也不因为“郑百文”受损而受损。
第三,陆家豪是在1995年成为“郑百文”的社会董事的,而中国股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决定是2001年才出台的,并且那还只是个“征求意见稿”,并非正式的行政法规。任何一部法律都无权追究在它出台前许多年以前触犯该法律的行为,这应该是个常识。
第四,陆家豪是在“郑百文”公司上市后才成为该公司的社会董事的,“郑百文”造假上市与陆家豪何干?
第五,从郑州市检察院对“郑百文”造假案的起诉书上看,的确看不出郑百文董事会所犯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一案中,陆家豪与此案有什么瓜葛。
所以,拿一个并非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开刀,能为独立董事军团整肃军纪吗?(魏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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