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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上海4月3日电(杨金志
丁慧)作为竞争对手,可以随意雇佣对方的在职人员,甚至无偿使用对方的经营场所来谋取商业利益吗?做了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销售经理,还可以利用手里掌握的客户资源做另一家公司的“兼职”吗?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离奇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脚踩两只船”的当事人和他所“兼职”的公司都被判赔偿原告的损失——“恶意雇佣”者和“恶意兼职”者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上海熙可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天科贸易有限公司都是批量销售骨科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司。1998年5月熙可公司设立广州分公司,任命胡某为分公司经理。1999年8月,天科公司以熙可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场所,聘用胡某和熙可公司的员工,“不费一枪一弹”便建立起自己的广州分公司。熙可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天科公司、天科广州分公司和胡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法庭于近日作出判决,认定三被告行为属不正当竞争,并判决他们赔偿熙可公司409万元。
熙可公司向法庭诉称,天科公司非法聘用原员工开展经营活动,获取并使用了熙可公司的商业秘密,获得巨额商业利润;胡某则违反保密协定,将商业秘密泄露给天科公司,并具体管理、操作天科分公司的业务活动。
天科公司及其分公司则辩称,他们销售的是骨关节,用于恢复关节活动,而熙可公司销售的是骨钉,用于固定骨骼,故双方的产品非但不存在竞争关系,而且具有互补性;熙可公司的客户均为医院,其信息完全可以从公共渠道获得,其要求保护的客户名单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熙可分公司员工兼职是胡某主动提出的,胡某还告知天科公司其员工兼职得到了熙可公司的认可;另外,从胡某等“兼职”到2000年4月期间,熙可公司在广州地区的销售利润有增无减,并无经济损失。胡某也承认知道其手下员工从事“兼职”活动,但辩称是销售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所为。
究竟有没有搞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认为,从经营范围和销售产品看,双方明显存在竞争。虽然其产品各有侧重,但熙可公司的销售品种在不断拓宽。不正当竞争则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天科公司利用熙可公司掌握的经营信息进行销售竞争产品侵犯了熙可公司的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其次,天科利用熙可公司的人力资源从事竞争性的劳动,必然影响这些人为熙可公司维护已有客户、开拓新客户的本职工作,也将影响其在双方重叠的客户医院的商业信誉,还直接省去了市场开发费用;第三,天科公司不仅省去了本应付出的经营场所租赁、办公用品购置、人力招聘等成本和费用,而且扩大了即得利益的范围,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守诚信者必将自食短视的苦果,本案即是明证。”担任本案审理工作的审判长蒋丽珍法官说。现实生活中,聘用“跳槽”人员或者员工辞职后设立新企业是侵犯他人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的通常表现;而直接利用他人经营场所和全部人员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利用便利担当外企业的“代理人”以获取利益,却是罕见之极。蒋丽珍法官认为恶意雇佣和恶意兼职的危害性尤其巨大:“这种竞争方式方式意味着不正当竞争方随时可以获得他人的经营策略、销售网络,再有竞争力的企业也会毁在这种对手手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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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占鸠巢 法律不容
新华网上海4月3日电(记者杨金志)判决两家医疗器械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法庭自有庄严的法律这柄利剑。此案判决中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十条第二款则说:“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则给出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主要方式,适用本案的有以下几项:(一)停止侵害;(七)赔偿损失;(十)赔礼道歉。该条同时规定,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主审本案的蒋丽珍法官告诉记者,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合法经济行为将越来越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非法行为则将成为“过街老鼠”,必遭惩戒。与此同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会愈加健全完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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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 诚信为本
新华网上海4月3日电(记者杨金志)生意场里众生百相,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千奇百怪,但是像本案三被告这样露骨的举动还是很罕见。“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谋取利益本是人的天性,但根本前提是不能损害第三者的正当权益。
表面上看,被告们的谋划不可谓不精明细密:天科公司眼热同行在广州的经营业绩,于是跟原告鞭长莫及的分公司经理串通,到最后居然鸠占雀巢,却让同行为他付房租和工资;胡某也是懂得“接铃子”的人,为自己和手下员工“兼职”打双份工,好不快哉!搏击商海,“狭路相逢勇者胜”,但是靠小动作、小聪明占不了便宜,而必然会“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
市场经济,诚信为本。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诚信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而违背诚信原则者越来越被市场抛弃,被舆论唾弃。同样在上海,商业名街南京东路的商家联名承诺,如有售假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就要被驱逐出南京路;南京西路的商家则把自己的“诚信档案”公诸于众,他们在银行的信誉等级、纳税等级、规范劳动用工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等状况随着准备接受监督。“有钱无信,一切免谈”,诚信竞争俨然成了商业竞争的重要内容。目下的中国,诚信已成大势所趋,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诚信缘何这般重要?因为它给了现代市场经济“第一推动力”,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最大的“无形资产”。没有诚信,水城威尼斯就不会出现近代银行业的雏形,“工业革命”中的英国也不会出现什么股份制,而其后一切社会化大生产和分工都将是镜花水月。更不用谈现代社会中发达的金融、证券、保险、租赁行业,眼下时髦的网上交易、物流产业恐怕也不会问世。诚信为本,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毋庸讳言,在漫长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发育起来的中国传统文化,其中缺乏的是市场经济的诚信因子;而即使是在讲求诚信的西方发达国家,仅仅依靠人的自觉也是不够的,最近发生在美国的“安然事件”就是明证。反事正看,“安然事件”没有给美国经济造成根本性伤害,就在于他们有一套完善的“纠错”机制——制度保障功莫大焉!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讲求诚信,建设一套尽量完善的制度规范并身体力行,显得非常必要。而在所有制度规范里,法律是根本。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戒看起来是市场经济的“框框”,其实是汪洋大海中“万类霜天竞自由”的根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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