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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怎么恨你都不够


  “虚假陈述”吃官司 公正审判为利好 

  新华网广州1月17日电(记者 肖文峰)最高人民法院本月15日作出“有条件地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决定,广东证券界人士与各方股民认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能够公正判决,相信这对中国资本市场会是个长期利好的消息。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的陆国庆博士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十年来一直饱受造假事件困扰,从最早的“原野”、“琼民源”,到“红光”、“郑百文”、“猴王”、“张家界”、“银广夏”等等,中国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违规、违法、侵害股东权益的企业为数不少,内幕交易、关联交易、圈钱、随意改变募资投向等危害小股东权益的事件更是不计其数。最高法院在这个时候出台这一决定对于打击证券市场上的造假行为有很好的作用。

  目前,类似于“银广夏”一类的案件是股民们关注的焦点,人们期待最高法院的通知有利于这类纠纷依法得到解决。陆国庆认为,如果股民被存在“虚假陈述”情况的上市公司侵犯权益后,确实能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则既可以恢复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又可以对仍在证券市场造假的公司形成压力,从而降低中国股市的风险,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大有好处。

  “做虚假陈述,就像小偷从别人的兜里偷钱”

  新华网北京1月17日电(记者杨青 江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记者采访了一些首都经济界、证券界人士。他们认为,大做虚假陈述这种做法的危害就像小偷从别人的兜里偷钱一样,将别人的钱财据为己有,极大地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利益。

  虚假陈述是指上市公司在向股民披露的信息中做虚假表述。“银广夏”和“亿安科技”等上市公司为什么要作虚假陈述?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教授史际春认为,从理论上讲,一个企业如果亏损,它的股票是不会有人买的。而一些上市公司为了掩盖自己亏损的事实,诱骗股民购买自己的股票而大做虚假陈述。这种做法的危害就像小偷从别人的兜里偷钱一样,将别人的钱财据为己有,极大地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利益。史际春说,那些证券市场发育得比较健全的国家,对于做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的惩罚都是非常严厉的。他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虚假陈述的问题很严重,急需大力整顿。

  中国证监会的一位负责人指出,在真正规范的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的盈利前景往往是不确定的,资源配置能否成功也是不确定的,这就是投资风险。业绩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上市公司向社会直接融资时必须对投资人讲实话,披露真实的信息,投资人才可能以自己的判断承担投资的风险和责任。如果上市公司做虚假陈述,将资金引向无效的地方,它不仅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浪费,损害投资人的实际利益,更严重的是直接打击了投资人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信任,而信心是一个国家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石。

  专家分析,出现“银广厦”这类问题,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会计准则不健全、不稳定,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内在基础没有夯实,给了造假者以可乘之机,使其能在股市上呼风唤雨,胆大妄为。建立民事赔偿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进步,是一种威慑力,对于那些搞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的要严惩不贷。

  进步,但还只是过渡——三律师谈受理虚假陈述类证券民事案

   新华网北京1月17日电(记者 浩民)

  最高法院关于有条件地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通知发布后,立即引起广大投资者的关注。曾分别代理亿安科技、银广夏民事案的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松涛律师事务所和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这个通知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郭锋教授认为,该通知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法院的大门终于徐徐而开,尽管还不彻底。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铎认为,这较之四个月前的“暂不受理”是一大进步。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严义明则相信,最高法院制定这一通知,是作出了很大努力的。

  为什么此次最高法院先选择虚假信息披露案件为突破口?郭锋觉得,这是考虑到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虚假信息披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而且这也是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选择此类案件作为受理突破口,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通知规定,起诉案件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才能受理。对此,张铎认为,中小投资者举证难题将得到解决。郭锋认为,这一方面将促使证券监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及时高效地处理证券市场上的违规案件;但另一方面,法院受理与否,不应以行政处罚为前提。因此,这只能作为目前司法条件下的过渡措施。

  严义明则强调,这种前置程序的设置,将使司法效率大打折扣。将来,一旦有上市公司因虚假信息披露被查处,可能为避免民事诉讼,要求对行政处罚进行复议,甚至通过法院仲裁。如若这样,证券民事诉讼会成为一场马拉松,甚至不了了之。

  郭锋和张铎都表示,通知对法院的管辖权作了明确规定,是一个进步。但规定不宜以集团诉讼形式受理,会加大诉讼成本。法院应对集团诉讼进行积极研究,并尽早采用这种方式。

  严义明认为,按现在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像PT红光这样的案件就被排除在外。而这些案件之所以一直没有说法,也是法院自己造成的。因此,最高法院应考虑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精神,处理好类似PT红光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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