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交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被视为是纽交所和纳斯达克正式进驻中国内地的必要条件 资料图片
新华网北京5月20日电(记者 江国成)为规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中国证监会20日发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宣布这部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上述管理办法规定,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简称代表处)是指境外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推介和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依法对代表处进行审批和监管。
根据上述管理办法,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境外证券交易所(简称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申请人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或认可;申请人设立二十年以上,运作稳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上述管理办法规定,境外证券交易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代表处或以代表处名义或其他形式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取缔。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代表处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撤销代表处等处罚;代表处进行广告宣传或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撤销代表处等处罚;代表处未经事先报告擅自组织举办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代表处等处罚。代表处进行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参照这部管理办法办理。
这部管理办法共分6章,40条,全文合计3500多字。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证券交易所,是指在境外设立的股票交易所、证券自动报价或电子交易系统或市场。
本办法所称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指境外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推介和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称首席代表。
第三条
代表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代表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依法对代表处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五条 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申请人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或认可;
(四)申请人设立二十年以上,运作稳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五)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全文
境外证交所驻华机构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办法》明确,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称“代表处”),是指“境外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推介和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其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广告宣传和推介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推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谋取利益”。
另外,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组织举办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时,应当事先将活动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方可进行。 >>全文
境内外证交所良性竞争利于加快中国资本市场成熟
股改后上市的新股,其他的发行人股东一般在一年以后就可以上市流通。这一变革,对提高创业投资机构对科技企业的投资热情很有帮助。有关统计表明,目前中小企业板企业中,14家具有创投背景,它们获得创投机构提供的融资超过7400万元。按这些公司的上市发行价计算,创投机构持有的股份所获得的平均回报为25.8倍,高于美国上市的中国概念股给予创投机构的平均回报。这显示了中小企业板作为创投机构退出通道的巨大潜力。
此间分析人士表示,中国资本市场发生的深刻变革,大大提升了深沪股市对内地上市资源的吸引力,也增强了深沪证交所应对海外竞争的信心。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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