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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强化农村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
2006年12月22日 21:04:3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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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 张建平、刘兵)“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防止出现贷款集中或贷款高度关联问题、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在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同时,中国银监会出台相关措施强化对农村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续、动态监管。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22日明确表示,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调整放宽,是在股东范围、注册资本、业务准入、人员资格、公司治理、行政审批等方面的调整和放宽,在审慎经营的要求方面并没有放宽。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银监会将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对农村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

    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银监会将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相关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管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据了解,银监会将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需要予以融资支持。

    这位负责人说,银监会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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