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食品企业如何“应考”
在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方面
一是坚持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对部分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如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经营病死畜禽、生产经营有害物质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等违法行为,首先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为强化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惩戒,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是增加了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如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提高财产罚数额。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十万以上十五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四是强化从业禁止处罚。明确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另外,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五是加大声誉处罚力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劵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六是加大对多次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是对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为了加强源头监督、全程监督,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
八是承担连带责任。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广告商从事虚假广告,社会团体推销问题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生产经营者销售问题食品,承担连带责任。
九是确立首负责任制。明确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十是加大惩罚性赔偿。明确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陈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