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郑州市民白女士向反映,她和单位同事在南阳路一家餐厅吃饭时,因为酒水是自带的,结账时餐厅强制收取开瓶费,双方因此发生了冲突。
昨日中午,白女士等8人自带了4瓶酒和2瓶饮料到南阳路某餐厅消费,在结账时商家要收取40元的开瓶费,白女士和同事对商家的这种行为感到强烈不满,他们认为这是商家的霸王条款,于是双方发生了口角冲突。白女士认为,因为饭店酒水价格要比市场高出很多,而且品种较单一,所以才选择自带,这应该是消费者的自由,商家不应该干预更不应该收取开瓶费。
而该餐厅经理张先生认为,餐厅为消费者投入的包括场所、空调等服务成本,均要分摊到消费者的消费实物中,所以,店内的酒水和饮料才会比外面的市场价稍高一些,而消费者为减少就餐费用而自带酒水,却仍然享受着餐饮店提供的服务,所以商家认为没有理由不收取适当的费用。
法律人士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餐饮业可以或者不可以收取该项费用。既然现在收“开瓶费”无据可依,那么该行为对消费者而言就是侵权。如有饭店收“开瓶费”的话,消费者完全可以去工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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