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地方和部门,由于“一把手”权力过大,既易引发腐败,又因独断专行损害党内民主。如何规制权力,特别是规制“一把手”的权力,是新时期党建、推进党内民主必须直面求解的课题。
正因如此,提交广东省委十届六次全会讨论的关于加强党建的《实施意见》(稿),诸多亮点颇令人期待。如党政正职一般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不得违反程序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建设、城乡规划、征用地审批,逐步实行党政“一把手”家庭财产在一定范围内报告制度,票决干部由正职延伸到重要部门副职等。列席会议的专家称:力度之大,前所未有。(1月5日《羊城晚报》)
围绕如何监督“一把手”,一些地方近年来做出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如何有效监督,总体上看仍未破题。据新华社日前报道,河南省委组织部门透露,自2006年以来,河南共查处贪污受贿犯罪的县委书记22名,县委书记岗位成为腐败高发区。县委书记是典型的“一把手”,权力一般比较集中,腐败高发在一定意义上也表明监督的失效。
根据查处情况,一些地方“一把手”贪腐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收受贿赂,二是在建设工程、企业转制中谋私。由此可见,权力,尤其是关键权力的过于集中,是少数地方和部门“一把手”为所欲为、堕落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熟悉地方和部门权力运作的都知道,“一把手”负责全面工作,在各种决策中一言九鼎。很多时候,即使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有副职分管,那也只是“协助”罢了,在干部提名、项目决策中,“一把手”仍有最大的发言权。监督体系不完善,决策程序不改,分管副手其实起不到分权作用,也制衡不了“一把手”专断。
分权,从人事和财权入手,的确抓到了点子上。不过,党政正职不得分管人事和财务,类似措施此前在一些地方已有规定,其事实效果如何,却鲜见后续“说法”。可以肯定的是,仅有总体思路和原则性规定还不够,关键要有实施细则,要有可操作性,不然仍难免流于形式。在很多问题上,我们并不缺少制度,缺少的是不折不扣、不走样地执行制度。对广东的新规,更值得期待和观察的,将是制度是否严格地得到执行。只有在制度执行上探出路子,才具真正的示范意义。
另一方面,也许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这种分权模式,还只是一种内部监督、制衡。防“一把手”专权,来自内部的监督、制衡固不可少,但更需要加强外部监督,需要人大、党的代表大会和全委会等法定和制度性监督力量硬起来。具体到选人用人权、财政预算权等重要权力,还应更多增加民意权重。就政府权力而言,正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人所指出,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是执行机关,权力界限需要厘清。而其他如工程建设、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则应放手交给市场、交给民众。只有权力能各归其位、互相制衡,才能防止少数人专擅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