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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援建"保障房,如何把"好事"办好
2009年10月30日 08:33:34  来源:新华网上海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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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叶锋 姚玉洁  

    争议:公共工程能否动用个人“奶酪”?

资料图片

    不过,不少人提出,由于公积金所有权在于缴存者个人,因而将其用于公共性质的保障性住房,在法律上有一定风险。

    供职于某贸易公司的李璘是一名普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者。她说:“建设住房投入回报比较慢,如果不能及时回收那会不会造成公积金的流失?”中国社科院公共管理与政府政策所马光远博士撰文提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既然产权完全属于个人所有,作为信托管理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权力利用其建设经济适用房,这“难逃侵犯个人产权之嫌疑”。

    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陆志明撰文指出,经济适用房保障的是低收入社会阶层的居住权利,甚至大部分中等收入阶层的居民都无法享受到。“用公积金支持经济适用房建设,实质是用保障大部分人的资金来保障少部分人的居住权,而这本应通过财政实现的功能转为由社会公众承担。”

    此外,他还对此操作的可行性提出了担心。他认为,比较可行的操作模式是“优惠信贷支持”的方式,但由于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的建设部本身不是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与现有的金融管理体制不合。而且,“这一措施是否具备可持续性也值得怀疑。”他认为,2008年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额之所以巨大,有受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影响因素,一旦经济复苏,居民购房消费再度上升,公积金专户还能否为经济适用房建设提供周期较长的信贷支持,尚不得而知。

    杨红旭则提醒:“政策一定要考虑到,这并非是政府或企业资金,而是属于千千万万的缴交者,把钱贷出去,首先考虑的是风险问题。严格地讲,现在可能只是试点,如果将来全面执行,首先需要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否则就是一个违规的政策。”

    对此,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对新华社记者表示:“试点不改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不影响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试点的建设规模、开发单位、建设成本、供应对象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此外,《意见》还指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高级经济师丛诚还认为,住房公积金通过放贷等资金运作,客观上还能够产生增值收益。这笔增值收益在扣除基金管理成本以及留置一定比例用于风险准备以外,剩余部分还可以进一步用于全社会的公益性住房保障。

(责任编辑: 王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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