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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惩罚"连坐"乘客:你的司机可靠吗?
2009年10月19日 08:00:59  来源:新华网安徽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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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慧瑾  

    所谓“连坐”,起源于我国古代,指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连带受刑的制度。该制度最大的威慑力在于让犯罪人的亲属朋友被迫提醒犯罪人切勿犯法。

    前不久,公安部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首次明确列入与醉酒驾驶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予以处罚的内容,自此,“连坐制”被提起热议。

    据我们所知,我国现行的法律认定的醉驾事故责任主体一般是醉酒驾驶的驾驶员,一旦事故产生,驾驶员是唯一需要负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主体。而“连坐”乘客制度一出,实际上是把司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割出了一部分,将醉驾的责任主体由一个变成多个。“重刑主义”下的责任泛化,使得人人自危,乘客为不使自身利益受到牵连,自然会睁大眼睛监督司机,这也是“连坐”最具威力的体现。

    但“连坐”似乎又与现代法治所提倡保护民众的个人权利精神相违背,其中种种操作细节未被明确界定,比如,乘客如何确定司机是否醉驾?发现醉驾后,应运用何种手段劝阻?劝阻醉驾的过程应如何向交管部门提起证明?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都未加以解释、解决。正如有人举例:我坐在公交大巴的最后一排,如何能知道司机有没有喝酒?难道每个乘客都要凑到司机的嘴边去闻一闻?更有激烈者则抨击这是将交管部门的责任强加到乘客头上,无疑是一次公权蛮不讲理的错误入侵,一次赤裸的民责绑架!

    严打醉驾,还当反思中国的酒文化。国人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套用时下流行的一句话来形容:我喝的不是酒,而是感情。“喝酒痛快,办事痛快;喝酒实在,办事实在”,似乎不喝酒就办不了事。一定程度上说,传统的劝酒逼酒陋习助长了醉驾的恶习,驾驶者被不分场合不分程度地劝酒的背后,实质是汽车文化和酒文化的冲突。

    严打醉驾,应是全社会公民的共同责任,交管部门更是责无旁贷。杜绝酒后开车,最根本的措施还是驾车人在饮酒上的自控和有关部门对酒后驾驶毫不手软的打击。至于如何恰当落实相关连带责任还需进一步研究,并对执行中的细枝末节进行完善。

    总之,为人为己,请别醉驾。

连坐令/张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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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喝酒,我喝茶!你们别劝我喝酒,那就是把我往火坑里推!”平时总爱喝两杯的私家车主李先生郑重在酒席上宣布。的确,从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的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成绩喜人,社会交通秩序出现明显好转,尤其是对酒后驾驶的专项整治,慑于相关部门“快事快办,不留情面”的执法,及“醉驾者一律拘留15天扣本半年”的“重拳”,其效果之显著,让人颇感欣慰。

    合肥某大酒店的李慧经理对记者称:“现在客人来吃饭,作为服务行业,我们有义务主动向开车来的客人提醒酒后请勿驾驶。当然,有部分驾驶人必须喝酒的,我们会帮助其联系有偿代驾服务。这一举措目前效果不错,不光得到顾客的赞同,也获得管辖区交警部门的认可。”

    但是随着集中整治活动的即将临近尾声,市民们不免有所担心,蛰伏两个多月的“嗜酒司机”会不会趁国庆庆典及严打醉驾活动的结束,再度开怀大饮,以致重拾酒后晕眩的驾车“快感”。主管部门“献礼型”的执法行为,对于改善老百姓的交通环境,究竟有多少可行性及延续性。老百姓更关心的是能否形成长治久安的良好出行安全和环境。

郭娟 制图

    也许是为延续打击醉驾专项行动的显著成果,就在不久前,公安部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首次列入“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并将对酒精测试标准进行修改,从严认定酒后驾驶。

    消息一出,各方观点碰撞,“连坐”制在全国掀起一场大讨论。

(责任编辑: 王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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