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报道:外逃贪官,还能猖狂到几时
外逃的贪官终于还是没有逃脱正义的惩罚!
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负责人许超凡和许国俊在盗用银行4.82亿美元,并潜逃美国8年后,终于得到了入狱25年和22年的“结果”。这个结果在给国人带来些许慰藉的同时,也开启了一个先河:外逃贪官在国外获得了重刑。换句话说,外国已经不再是贪官们的“庇护所”。
据2004年商务部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这是一组会让所有纳税人触目惊心的数字,如此巨额的资金流失!如此多该受到惩罚但却逍遥法外的巨蠹!于是,如何让这些蛀虫们尽快伏法成为了中国司法界的一大课题。
由于国情所定,我国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但国际法中却有“死刑犯不引渡”的条例,因此我国引渡外逃贪官的道路并不顺利,而这也恰恰为那些国家财产的蛀虫们提供了可乘之机。而此次“二许”的异地重刑无异给这种尴尬带来了破解之法——在引渡难以实现追逃目的情况下,在异地对他们进行刑事诉讼,让这些外逃人员在躲藏地受到刑事审判,受到刑法处罚。在此次的“二许”案件中,美国拉斯韦加斯联邦法院就是以诈骗、洗钱、跨国转运盗窃钱款、伪造护照和签证等罪名对他们处以刑罚的。
不可否认,贪官在国外受到得惩处肯定会轻于国内,由于国家之间法制、文化观念的差异,肯定还会有少数的外逃贪官得以苟延残喘,但这种新的追讨贪官的变通意识绝对是我国司法观念的一个可喜进步,只有迈出了这关键一步,我们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司法合作才有可能进一步加强。
说到底,不论国内国外,法律的根本就是惩奸除恶,保护社会的安定与团结。因此,我们不能维护它那些片面条文所谓的尊严。而是应该更加看重它的后者——“保护社会的安定与团结”这层目的。有期徒刑固然没有不如死刑更能震撼犯罪者的心灵,但就外逃贪官这一特殊群体,相信“二许”案的判处已足够让他们明白,贪污后出逃,绝不是一条通往世外桃源的捷径!
反腐败坚决不能手软,然而要实现“保护社会的安定与团结”这一根本任务,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还是防患于未然。官员变质——大肆贪污——潜逃国外,假如能在源头,即用人机制体制上多下功夫,加强制约监督,少产生些滋生腐败的温床,少为他们的贪污受贿制造机会,那么贪官自然会减少,而我们追讨外逃贪官的尴尬境地也就自然化解了。(郎荐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