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一名2岁男孩在经过一栋高层居民楼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假山石砸中头部,造成颅内出血、脑组织损伤。警方调查后认定,“肇事”的假山石是从14层住户花园中坠落的。记者获悉,男孩家长在救治孩子的同事,准备起诉假山石所有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像这名2岁男孩一样,无辜遭遇高空坠物伤害者并不鲜见,不少受害者试图通过法律维护个人权利,但多数未得到满意结果。避免高空坠物伤人,是依靠道德约束,还是加强法律惩戒力度?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有多少隐患成为“空中杀手”?
3月9日,甘肃省兰州市一餐馆厨师坐在店外的桌子旁与同伴聊天,突然被附近天台上掉下一块水泥块和一截带着钉子的木板砸中头部,厨师当场昏倒。后经医院检查,他颅骨粉碎性骨折,目前正在医院治疗。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烟灰缸、衣架、花盆、玻璃、砖块……近年来,从高层建筑物坠落伤人的物品可谓五花八门。多数高空坠物成为“空中杀手”,给行人造成终生伤害。仅重庆去年第四季度,就连续发生三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2008年11月24日,一根长约1.3米的晾衣竿突然从天而降,插入一女子脑门;2008年11月30日,一把拖把从天而降,砸中一女子胸口;2008年12月4日,一根钢管自工地落下,砸中过路工人,致其当场身亡……
警方在调查这些高空坠物伤人事件时发现,多数事件是由于住户未对物品履行好管护责任造成的。最典型的事件是重庆去年年底开庭审理的藏獒坠楼伤人案。此案发生于2007年3月,重庆某重点中学张老师路经杨家坪直港大道时,一只重达40公斤的藏獒从九楼跳下,正好砸中张老师,藏獒当场死亡,张老师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抢救。医生诊断张女士部分椎体及附件骨折、脑震荡。经过抢救,张女士脱离生命危险却失去行走的能力,她因此起诉,要求藏獒主人赔偿153万余元,包括护理费用76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藏獒主人赔偿71万余元。法学专家介绍,这是目前国内关于高空坠物判赔的最高金额。
高空坠物“砸”中的不仅是路人
几乎所有被高空坠物伤害的行人,都会像张老师这样,向坠物的所有者追究责任,要求赔偿。但不少受害者却无法准确找到高空坠物的所有者。在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中,出现了另一个无辜的“受害者”--建筑物全体使用人中的非坠物所有者。
近年来,重庆先后发生两起建筑物全体使用人共同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的案例。重庆市渝中区一男子被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中头部,经鉴定为三级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伴随经常发作的外伤性癫痫,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该男子将所经过的高层建筑物开发商及一层以上24户居民告上法庭。法院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余元。同样是在重庆渝中区,一名工人被楼上坠落的塑料花盆击中,头颅被严重砸伤。事发后,公安机关赶往现场勘查取证,但不能确定花盆归谁所有。工人将花盆坠落居民楼的57名住户一同告上法院。法院在排除了7名住户造成花盆坠落的可能性后,判决由其余的50名住户,赔偿13.8万余元,每户赔偿2765.49元。
“坠物所有者不明确,如果住户无法举证自证清白,就面临着要承担部分高空坠物伤人的责任”,西南政法大学民诉法专家徐昕教授介绍,这是一种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草案)》第56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脱落、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使用人能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在两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中,家中没有物品坠落却被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居民,无疑成为被高空坠物“砸”中的又一受害者群体。
值得关注的“谨慎注意”义务
面对高空坠物事件中两类无辜的受害者,法学专家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高空坠物伤人救助基金,同时强调高层住宅居民履行谨慎注意义务,降低高空坠物可能性。
西南政法大学民诉法专家徐昕教授介绍,高层建筑较多的城市,可设立高空坠物基金会,用该基金来赔偿受害人,即商楼居户在入住前每人交纳一定数额金钱成立该幢楼的基金会,专款专用,在发生高空坠物伤人而又无法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使用此款来赔偿。
针对互联网上关于设置摄像头或监视器预防高层住宅抛物或坠物事件发生的建议,徐昕认为,预防成本过高,且易侵犯居民隐私的措施,并不可行。国家可通过倡导居民履行法律中的“谨慎注意”义务,尽快明确《侵权责任法(草案)》中相关内容的法律效应,给高层住宅居民以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降低高空坠物伤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