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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天使与魔鬼的拥抱
2008年09月24日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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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的法律缺位亟待填补

    记者注意到,在关于如何规范“人肉搜索”的诸多讨论中,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了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稀少的问题,在这些学者看来,“人肉搜索”中公布被搜索对象的一些个人信息,很大程度上侵犯了被搜索对象的隐私权。

    据了解,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并没有对隐私权作出相关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间接保护方法,通过名誉权涵盖隐私权,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除了隐私权的定位,相关法律对何为隐私、隐私权的范围、隐私的保护方式等基本问题都采取了模糊处理的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8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志刚在分组审议时说,“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对于这种观点,一些反对的意见认为,现实中,涉及名誉权、隐私权方面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只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匆忙地将“人肉搜索”写入刑法,可能构成对公众另一项重要和基本的权益——知情权、信息自由传播权的侵害。

    更多的观点则认为,相比追究“人肉搜索”的刑事责任,填补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空白才是当务之急。

    侵权责任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何规范“人肉搜索”,应该在将来的《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体现:应该规定网民要把尊重他人的人格放在第一位,表达自己的意见是自己的自由,但是行使自由的权利超出必要的限度时,就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规定网络提供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守法,对网络依法进行管理,防止他人利用网络的搜索引擎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记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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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郎荐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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