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一位小学教师刘非(化名)在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了笔试和面试第一名的成绩,但由于在2004年曾因生活作风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被重庆市渝中区人事局判定其政审不合格而不予录用。心有不服的刘非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渝中区人事局对其作出的不予录用行政行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非的诉讼请求。然而一纸判决却未能停止各界对公务员录用道德标准的热烈讨论。
一次“出轨”招致报考公务员三次被拒录
2007年下半年,重庆市垫江县小学教师刘非报考了渝中区大溪沟街道办事处文秘岗位,取得了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名,体检合格。2008年1月,渝中区人事局在政审时发现刘非曾因生活作风问题受过党内警告处分,随后向刘非送达了不予录用的通知,理由为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刘非不符合公务员应该“具备良好的品行”这一条件。
据了解,2004年9月,刘非因与一位已婚女同事的生活作风问题,被垫江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决定被记录在刘非的个人档案里。
此后,刘非曾有过两次报考公务员的经历,均取得笔试、面试好成绩的他都因为受过处分而未被录用。
“我在受到处分后已经悔过自新,曾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渝中区人事局不能因我4年前的一次错误行为就判定我现在的品行不良。”多次被拒录的刘非说,他决定用法律论个究竟。
一纸基于公务员品行的行政判决
今年3月,刘非将渝中区人事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人事局对其作出的不予录用行政行为。4月29日,法院因此案涉及个人隐私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双方在庭审中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刘非诉称,其受到的党内警告处分已过1年的影响期,且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录简章并没有将“受到警告处分”列为招录公务员的限制性条件,人事部门拒录他于法无据。同时渝中区人事局对他现实的优秀表现视而不见,否定了他的进步,不符合公务员招录的公平原则,扼杀了他的前途和未来。此外,他在受到处分后能够认识和改正错误,在生活和工作中均能得到大家赞同,还被评为优秀和先进,4年前的错误行为并不能证明他现在不具有良好的品行。
渝中区人事局则辩称,其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品行”,在查明刘非曾因通奸行为被党内警告处分的基础上,认为其不符合公务员的品行要求,遵循录用公务员应采取择优录取原则行使裁量权,作出对其不予录取的决定是审慎、合法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务员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需要良好的公众形象,应当具有公众信赖的基础。刘非取得考试成绩第一名,只能反映他当前所具有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等素质相对其他报考人员是优秀的,但不能反映其思想素质、道德品质相对他人也是优秀的。渝中区人事局根据《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遵循择优录用的原则作出不予录用的通知,是符合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