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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罢不能,预付卡的消费乱象
2008年06月04日 来源: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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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卡是容易的

    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走访了京城一家中档健身中心,其工作人员起劲儿地向记者宣传会员年卡的种种好处,“虽然还有月卡、季卡、半年卡,但我还是建议您办一张年卡,因为卡的时效性越长打的折扣越多,对您来说也就越合算……”记者了解到,这家健身中心的年卡是1280元/张,而半年卡、季卡、月卡费用分别为980、680、360元/张,优惠程度的差别显而易见。但记者在该健身中心发现,号称硬件条件优良的游泳池里竟然人挨人。有会员悄声告诉记者:“由于人太多,本无时段限制的会员卡实际使用上就等于有了时段限制,因为你要避开晚上的高峰期。”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卖多少张会员卡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当然是越多越好。”显然,健身中心并不顾忌场馆设施的容纳能力。正如一位会员所说:从表面看,这些卡的优惠幅度都很大,但在实际使用时,往往会有诸多变数导致享受到的优惠严重缩水。

    除健身卡外,诸如洗衣卡、美容美发卡等预付卡也都有类似情况。北京的李小姐在海淀的一家连锁美容店里办了张年卡。做过几次护理之后,觉得效果不很理想,便产生了退卡的念头。但得到的答复是不能退卡。商家不退卡也振振有词,声称“概不退卡”是行业内的“规矩”。而事实果真如此?记者调查了美容、洗衣等多个领域的预付卡,他们都有不能退卡之说。

    实际上,办卡后“退款难”仅仅是预付卡消费所带来的种种麻烦的冰山一角。有的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办理手续时才发现要交纳数百元的手续费、违约金;有的商家则常借“开业促销”为名预售卡,但售卡后却迟迟不能开张营业;不少商家对预付卡的使用都有时间限制,用“过期作废”钳制消费者;一些商家因经营不善突然停止营业,既不告知会员,也不退还剩余金额,甚至一夜蒸发。更有甚者,以预付卡之名,行诈骗之实。

    退卡是困难的

    商家为了规避责任,卖给消费者预付卡的时候,很少与其签定书面协议。即使有些商家与消费者签定了书面协议,其内容也无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在一家健身中心的《会员申请表》上,记者见到在“规章条款”不起眼的位置上注有“所付的款项将不予退还”的字样,其他所列出的条款也均是用以约束消费者的,几乎没有提及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现在就是一个特别不起眼的小摊也办卡,你敢信吗?万一他倒闭走人了你怎么办?再说,一旦你选择了预付卡消费,就意味着你在某种程度上被商家‘套牢’,失去了自主选择的权利。”消费者李先生表示。记者调查发现,已经有一部分消费者对“预付消费”这种经营模式产生了质疑。

    据了解,由于对预付卡相应问题的惩治上还存有漏洞,消费者常常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所适从,大多数情况是私下通过一些方式尽量减少损失。比如通过网络等其他渠道私下转让预付卡。在网上的二手市场,记者发现转卖健身卡、美容美发卡、洗车卡的帖子很多,有些是因为消费了一段时间后未达到预期不想继续,也有些是因为工作调动等原因要离开本地,但办卡商家不办理退卡等,持卡者只好趁着自己的卡过期前低价出售。以此作为避免更多损失的权宜之计。

    使用过预付卡消费方式的消费者告诉记者,风险应该是买卖双方共担的,但在预付卡的模式中,一旦出现问题,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往往成为最后的受害者。记者从消协部门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投诉一定要有发票,还要提供场地,被投诉人的通信联系方式等。维权往往遭遇现实的困境。

    有的店铺一旦蒸发,电话联系不上,经营场地没有了,甚至营业执照也被注销。

    监管是空缺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年3月公布的《2007年消费维权十大难点评议结果》中, “预付消费陷阱多”榜上有名。评议结果显示,预付式消费卡维权难点主要有:经营单位退市后,持卡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发行主体变更,继承主体不承认原发行主体的消费卡券;办卡时双方约定不明,造成在持卡消费中出现问题解决困难。

    而记者从中消协有关部门了解到,造成这些难点的主要原因是:企业通过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消费者处于价格优惠等考虑常会予以接受;“最终解释权”归发卡主体所有,给消费者维权设置重重阻碍,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

    中消协投诉部主任邱建国表示,预付卡消费问题近年来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大难点。

    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对于发卡单位的资质、发行规模等没有具体的限制,使得经营者诚信缺失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约束,预付卡消费现在还属于监管盲区。

    据记者了解,早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曾联合颁布了《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对发卡人的资质、发卡价款的总额、发卡程序等均作了规定。《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申请发行会员卡机构,净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申请时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但是,2003年12月,由于《银行法》的修改和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会员卡已无审批、监管的职能。200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废止。在目前法规框架下,相关部门所能做的,也仅仅是为持卡者提供消费警示而已。中消协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要从根本上控制预付卡风险,就要尽快针对预付费式消费存在的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建立预付费式消费业务开办机构的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失信企业或个人“黑名单”。(记者 张子瑞 实习生 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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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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