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因任职广胜寺镇党委书记期间对黑砖窑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刚刚担任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两个多月的段春霞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今年3月,段春霞又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突然被尧都区任命为区长助理,引起当地一片哗然。此事让人们不得不怀疑去年因黑砖窑事件被处分的数十名党政干部,都会在集体“蛰伏”之后,随着段春霞的重新起用,“带病”走上新的领导岗位。据说,被撤职后的段春霞负责某教学楼的建设项目,大家依然喊她段区长,仍配有专车。 (4月14日《华商报》)
问责官员不能成“障眼法”
沸反盈天的山西“黑砖窑”事件刚刚过去几个月,麻木和忘却降临的速度超乎想象。对此事负有重大领导责任的段春霞的“蹊跷复出”,不仅见证了“记忆伦理”的凋零,更见证了当地权力部门的虚与委蛇、翻云覆雨。
作为一起性质极其恶劣的公共事件,“黑砖窑”案的真正落幕,既有赖于对直接作恶者的明正典刑,也有赖于对相关政府人员的权力问责,尤以后者为重。“黑砖窑”事件与其说是一次骇人听闻的“非法用工”事件,不如说是一次集体示丑的“权力事件”,与此事相关的政府人员必须一个都不放过。唯有如此,才算是对受害者的告慰,对舆论的交代,对权力的儆戒。
然而,正如阜阳中院腐败窝案一样,“黑砖窑”事件的处理结果正陷入虚置的境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行政职务的段春霞奇迹般地复出,而此时离她被撤职还不到一年时间。显然,无论段春霞多“没有领导架子”,做事多么“干练”,她的复出都构成一种嘲讽和亵渎,对那些受害者如此,对当地权力机构亦然。
段春霞被重新起用是见不得阳光的,任用未经公示,视处分受限期为无物,公然违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临汾市尧都区俨然铸造了一个权力的“土围子”,自我授权、自我许可。由此也不难看出,当地政府对“黑砖窑”案这一人道灾难的反省是轻飘的,对手中权柄的敬畏感仍然是奢侈的。
有多少“蹊跷复出”就有多少“公民的不服从”。临汾市尧都区对段春霞的任命既说服不了自己,更无法让当地老百姓服膺。面对“市委市政府对党员干部的惩戒还算不算数”的质疑之声,不知当地政府该如何回答?出尔反尔、色厉内荏之于政府是最大的权力危机,一个没有公信力的政府,公民权益必定如浮萍般居无定所;一个不能因“黑砖窑”事件而洗心革面的政府,是不值得信任和托付的。 (张强)
“带病出山”曝处分潜规则
如果我们从时下官场事实上被心照不宣地默认、遵奉的“处分潜规则”来看,就会发现,段春霞的复出实在既不“蹊跷”,也不“突然”,只是一次官场处分潜规则平淡无奇运行的结果。稍稍盘点一下近些年许多媒体披露的涉及官员处分的案例,不难看到,这样一些“处分潜规则”,其实普遍存在且“规则”相当清晰──比如,“避风头”性质的“表演”式处分:一件官场弊情,在被公开揭露、“闹大了”之后,面对舆论强烈的问责压力,不得不大批量地集中处分有关官员。虽然,这类处分看起来阵势相当大,宣传效果也似乎明显,但“避风头”的基本出发点,早已决定了它的权宜性,随之而来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结局几乎不可避免。这几年,在许多矿难的事后处理中,这类处分潜规则可谓屡见不鲜,如此前的黑龙江七台河矿难:矿难发生两年后,甚至连直接责任人的刑事问责,也迟迟不能到位。
再如,轻描淡写性质的“法不责众”式处分:因为牵涉官员过多,为维护干部队伍的“稳定”或以所谓“培养一个干部也不容易”为由,对违纪违法官员仅做无关痛痒的简单处分,甚至不予处分、乌纱帽照戴。关于此,最近披露的“安徽阜阳中院腐败窝案多数涉案官员仍居原位”事实,正是典型。
最后,“剥夺腐败机会”性的“削权留级(别)”式处分:一位官员犯事,明面上不处分实在说不过去、收不了场,但又不能不“保护、爱惜”干部,予以适当“安抚”,于是,仅仅削权而保留行政级别,或者职级虽降但“待遇”尽量保留的处分潜规则便登场了。这类处分,在现实生活中,更随处可见,如我们经常能听到的“平级调动”、“调离司法部门”等等。
有了如此“成熟”的潜规则,段春霞“带病出山”实在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