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从去年11月以来,已经共有十多款、涉及多家银行的理财产品出现了“零收益”、“负收益”情况。面对不断来自投资者的质疑,近两年来持续高速发展的银行理财产品正在遭遇一场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银行理财遭遇“收益门”
2008年,跌宕起伏的股市让投资者真正品尝到了风险的滋味。但对于很多此前只接触过储蓄的人来说,其所购买的那些被打上了“银行制造”标签的理财产品,即使出现“零收益”也是一件很难接受的事情。
据不完全统计,从去年11月以来,已经共有十多款、涉及多家银行的理财产品出现了零收益、负收益情况。与此同时,银行产品设计不合理,销售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完全等问题也频遭诟病。
对于银行理财“零收益”现象,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结构金融研究室研究员袁增霆认为可归结为天灾、人祸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环境的突然恶化;另一方面,不可否认新兴的理财产品市场中,银行本身也存在不足。
但袁增霆同时表示,根据该研究所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庞大的银行理财产品体系中,出现“零收益”或“负收益”情况的只是极少数,而且多数集中于特别类型的产品。
根据近期社科院金融所发布的《2007年中国银行业理财产品评价和分析报告》统计,去年人民币理财产品发行了1302只,外币理财产品发行了1760只,均远超2006年数量,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接近1万亿元。
■银行、投资者需各负其责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曾表示,一方面,对购买者来说要“买者自负”;另一方面,对银行来说应“卖者有责”。
记者了解到,近来被曝光的“零收益”理财产品大多为链接境外股票市场的保本挂钩类结构性产品。有专家指出,其中有多只产品的研发均出自同一家海外投行之手,中资银行在其中仅仅扮演了一个“经销商”的角色。正如《2007年中国银行业理财产品评价和分析报告》中所指,中资银行的自主创新能力相对匮乏。
此外,银监会200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已经强调了商业银行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公布理财计划投资的详细情况,但实际操作中某些银行执行不到位。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崇宇表示,监管部门对于银行告知义务的范围规定不够明确,希望银监会细化相关条款,特别是涉及告知义务的条款,目前强制性告知义务太少了。
在强调银行“卖者有责”的同时,银行业内人士也指出,“买者自负”的原则同样不能忽略。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零收益事件”对投资者也是一个教育,银行理财产品不同于存款,会有风险。但同时银行不能因为有风险,就为未来“零收益”的事件找到理由。在理财产品设计过程中,还是应该规避各个方面的风险。
一家银行财富管理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在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很多投资者都还缺乏风险意识,不会去看细则,甚至向银行销售理财产品人员提出代填表格的要求。
这位负责人同时也建议,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也应该更加理性。他说:“在去年底,股市处于高位的时候,高风险理财产品非常好卖,但从投资角度来说,普通投资者应该购买些低风险投资理财产品。相反,今年资本市场已经下跌很多,相对从投资角度而言,高风险产品也许是比较好的建仓机会。但现在却正好相反,低风险类理财产品卖得非常火。” (记者杨昭)来源:《北京参考》